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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30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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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前海规〔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3-02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深港合作,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融合发展引领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进一步集聚国际高端要素,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支撑深圳打造全球一流的总部集聚地。

第三条 重点支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贸易物流、专业服务、科技服务、文体旅商、人工智能与具身智能机器人、海洋产业、智能终端、低空经济、细胞与基因、数据产业等领域总部企业在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促进总部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申请、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促进总部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受理及审核、资格认定、后续服务等。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作为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支持: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包括:

1.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认定,并纳入其总部企业名录的企业。

2.“世界500强”企业及其直接发起设立的,或其实际控制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的地区总部或法人机构。

3.“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的地区总部或法人机构。

4.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或者协议方式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的法人机构。

5.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符合前海合作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

6.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

(二)现代服务业总部,包括:

1.信息服务总部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100人。

2.金融总部企业,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金融总部机构。

3.贸易物流总部企业,包括:

(1)深圳市商务部门按程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

(2)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50人。

(3)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100人。

(4)现代物流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50人。

4.专业服务总部企业,应符合:最近三个年度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行业前百家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总部,或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5A级、4A级税务师事务所总所;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专业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50人。

5.科创型总部企业,是指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超过10%且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总额超过1亿元,同时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超过20%且总数超过100人的创新型企业。

6.文体旅商总部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吸纳就业人数不低于50人。

(三)外资总部企业,主要包括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外资研发总部企业两类,其中:

1.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由深圳市投资促进部门按程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2.外资研发总部企业,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或区域性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职能,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700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

(四)符合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对深港合作、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或者引领作用,并经前海管理局批准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空间支持。总部企业按照前海合作区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有关规定,可以独立或者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总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前海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优惠政策。协调一批社会化物业资源,按照前海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给予总部企业优惠。支持符合条件总部企业申请入驻前海“深港汇”双向总部基地。

第八条 人才支持。对总部企业核心人员租赁保障性住房予以重点保障,对总部企业在前海合作区扩大规模而新增的人员给予一定支持。支持前海总部企业引进全球顶尖人才,给予猎聘服务支持。支持总部企业举荐高层次人才申报市级人才平台项目政策。为总部企业核心人员提供子女入学(含前海国际学校)、医疗保健、出行等支持。

第九条 金融支持。支持总部企业纳入前海产业引导基金“项目库”,或推荐至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专属项目路演、融资对接等全链条服务。支持符合条件总部企业用好用足FT账户、资金池等政策,提升境内外资源统筹能力。鼓励银行优化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审核流程,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第十条 场景支持。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应用场景创新中心(前海),支持总部企业打造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场景。支持总部企业在前海开展新品首发、首秀、首展,为其提供活动便利。支持将智慧城市、具身智能、低空经济、海洋产业、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重大应用场景和示范项目,向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开放。

第十一条 法律支持。依托前海企业法务联盟,为总部企业提供一对一精准法律服务。依托域外法律查明中心,为总部企业出海提供域外法律查明保障。对总部企业中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建立“一企一档”,联动驻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为档案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检查保护、公证保护、仲裁保护等多场景服务。

第十二条 数据支持。为总部企业提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全流程咨询服务。建立总部企业数据跨境绿色服务通道,对总部企业涉及科研合作、国际贸易、金融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紧急数据跨境需求,实施“专人服务、优先办理”机制。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部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网络开展对外合作、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通关支持。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给予总部企业人员APEC商务卡办理便利以及赴港澳人才签注便利。协调口岸监管部门为符合条件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快速办理物品审批和通关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有实际进出口业务需求的总部企业纳入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信用培育重点企业名单。为总部企业提供两地牌照车申报便利、跨境交通通勤便利。

第十四条 政策支持。依托前海企业一体化服务平台,提升总部企业服务信息化水平。依托“深圳出海e站通”,为总部企业出海提供综合政策便利。支持总部企业利用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依法使用深圳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共性技术基础平台、科技信息公共服务、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等资源。设置总部企业专利快速预审及优先审查双通道,缩短审查周期。建立总部企业定期交流机制,为总部企业政策诉求、政策解读、经营问题反馈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政务支持。总部企业享受“一企一专员”“惠企绿通”服务。设立企业服务应急包,为总部企业突发事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及舆情应对等支持。建立总部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为总部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及合作交流提供多语种翻译便利。

第十六条 场地支持。为总部企业发放前海合作区内文旅场地体验券以及因业务需要使用前海展示厅提供便利。总部企业在前海国际会议中心、前海5号楼、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举办高水平交流活动、产品展示等,给予场地优惠。总部企业租用前海运动公园等前海合作区内公共文体基础设施的,给予场地优惠等支持。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每年发布总部认定申报指南。企业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出具书面承诺),且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前海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前海合作区总部企业名录,享受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可以采用AI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在60日内完成,且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规定给予总部企业相应的支持。

第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实施总部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年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其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

第二十条 总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认定及相应支持的,应取消支持资格,前海管理局依法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信用服务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榜单为准;“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发布的榜单为准。

未在上述榜单内的企业,其经审计的考核指标不低于当年度对应榜单最低门槛的,可以视为与入榜企业同等条件。

上述500强企业实际控制企业须为该500强企业三级及以上子公司。

(三)本办法所称“境外上市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或者协议方式实际控制的境内主体”,是指该境内主体营业收入不低于境外上市企业总营业收入的75%。

(四)本办法所称“估值或者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是指融资主体本身或营业收入占到融资主体总营业收入75%以上的主体。

(五)本办法所称“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

(六)本办法所称“金融总部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者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七)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

(八)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前海规〔2024〕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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