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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04
2026-03-04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百胜餐饮(江苏)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2户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1-07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相关规定,对提出增值税汇总纳税书面申请的百胜餐饮(江苏)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2家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缴纳方式

(一)增值税汇总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应税交易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按销售额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

(二)税款的计算缴纳。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总、分支机构(省外分支机构除外)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分支机构按照各自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三)进项税额的抵扣。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通过自行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支机构传递等方式汇总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税费种信息登记等涉税事项,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其他事项

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总机构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如有申报不实等涉税问题,应按照适用税率补征增值税,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汇总纳税企业如有重大涉税违规、违法等不再符合增值税汇总纳税条件的情形,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确认后,停止相关企业适用增值税汇总纳税方式。汇总纳税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新增加分支机构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执行,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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