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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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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30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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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财会〔2026〕149号  发布时间:2026-03-03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和《财政部会计司关于纳入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工作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财会便函〔2026〕1号)相关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和《财政部会计司关于纳入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工作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财会便函〔2026〕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决定2026年2月至2026年9月,在全区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财政部要求,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程序,构建有效反映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打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营商环境。总结内蒙古试点经验做法,助力代理记账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纳入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工作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财会便函〔2026〕1号)在全区12个盟市(含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时间

1.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与系统准备(2026年2月1日至2月28日)

自治区层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印发实施方案;各盟市财政局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文件转发等工作安排。配合财政部完成“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信用评价模块的系统配置与联调测试、熟悉平台新增功能。

2.第二阶段:组织评价与结果公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信息归集(3月1日-4月30日):财政部门通过平台发起评价,将发改、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信用信息完成归集和导入平台。

初评与复核(5月1日-5月31日):县级财政部门完成初评,盟市财政部门组织复核,自治区财政厅进行抽审与最终核定。

结果公示与申诉(6月1日-6月30日):按照“谁评价、谁公示”原则,通过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同步受理并处理代理记账机构的异议申请。

3.第三阶段:结果应用与总结评估(2026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将最终评价结果录入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激励惩戒措施。

4.第四阶段:总结经验与报告阶段(2026年8月1日至9月20日)

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存在问题,提出制度完善建议。盟市于8月31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于2026年9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三)技术保障。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财政部平台服务公司提供试点技术支持。

三、试点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规则。

1.评价范围与评价主体。评价对象为全区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并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评价主体是县级财政部门。

2.评价标准与评价指标。依据《全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细化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从机构合规、工作规范、部门监管等方面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为推动代理记账协会建设和相关试点等工作,设置一个附加分项。(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3.评价信息来源。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基于代理记账信用信息开展,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基础,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支撑。

4.评价方法与评分规则。设置初始分10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财政部门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备案信息、财政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基础,结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信息进行扣分。对扣分内容,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前,代理记账机构予以纠正的,不再扣分。一项附加分项分值为5分,实行加分制。机构评价总分为扣分项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总分计入平台,依此确定评价等级。

涉及一项评价指标的,对该项指标扣分,扣完为止;涉及两项及以上评价指标的,累计扣分,扣完为止。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拒不参与或不配合信用评价工作的;财政部门在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中已下达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受到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受到处罚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因代理记账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代理记账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许可条件的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评价结果为“差”的,财政部门开展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不能高于C级。

5.评价等级。根据评分情况确定对应的信用等级。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80分、70≤B级<80、60≤C级<70、0≤D级<60。

(二)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程序。一是组织实施信用评价。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由旗县区财政局组织实施,按照平台设置的程序进行。代理记账机构自评,财政部门复核、公示等;盟市财政局负责工作安排、监督指导;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评价方案,明确开展信用评价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二是明确信用评价周期。本次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反映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三是建立结果公示机制。按照“谁评价、谁公示”的原则,旗县区财政局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等渠道对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D的,要在公示期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代理记账机构。四是健全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代理记账机构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对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失信信息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办理规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失信信息不再纳入下一评价周期的扣分范围。

(三)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是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提供便利化服务,每年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抽取少量比例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关注对象,加强业务和政策指导;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二是加强结果应用。建立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三是依法依规开展激励惩戒措施。鼓励试点盟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激励惩戒措施,查询代理机构信用记录,合理运用评价结果。

(四)探索“双试点”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我区同时承担“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任务,要做好两项试点工作的统筹衔接。一是信息深度融合,将联合监管中发现的执业质量、纳税遵从等问题,作为信用评价的关键信息源;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联合监管中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力度的重要依据。二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时,同步采集信用信息;在开展信用评价时,可采用联合检查结论。推动财政与税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的互认与共享。三是在研究制定联合监管执法标准时,充分考虑与信用评价扣分标准的协调一致,避免政策冲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参加的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常规议事、专题培训、实地调研等方式提供指导,保障全区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自治区财政厅:作为牵头单位,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组织实施。制定全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全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基本标准(试行)》;指导督促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开展评价;负责联系财政部对“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本地应用与管理;归集整合下发各部门信用信息,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试点工作的衔接;指导信用修复工作,协调对接“信用中国”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负责提供代理记账机构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信息,协同开展联合监管与信用评价。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代理记账机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盟市财政、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使用的信息真实准确。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将实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作为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高起点谋划、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落实试点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各盟市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信用评价的意义、标准和程序,提升社会认知度,解读政策要点,指导系统操作,营造“珍视信用、守法执业”的行业风气。

(四)形成有效经验。各盟市财政局要及时梳理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形成有效试点经验,提出完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制度的意见建议,为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开展积累经验。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分析各盟市经验做法,为完善全国统一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制度提供实践依据和决策参考。

各盟市财政局要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首次上报试点工作情况,请于3月10日前完成,上报模板参照联合监管试点月报模板。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定稿).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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