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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如何申报纳税?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政策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发布时间:2026-03-03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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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小贴士|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如何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3日 16:04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1.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上述起征点标准。

 

  同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了起征点等有关征管事项。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2.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3.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如何申报纳税?一起了解一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高,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便捷自然人申报方式的角度出发,依托现有征管制度,4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区分不同类型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路径:

 

  第一,代开发票的,采取代开即申报的模式。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第二,有扣缴义务人的,采取扣缴即申报的模式。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第三,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小贴士|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1日 16:50 北京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1.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上述起征点标准。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政策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有什么注意事项?一起了解一下↓

 

Q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政策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答: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此前税务总局曾明确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起征点相关优惠政策,4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自然人发生以下六种特定情形时,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1.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Q

自然人适用政策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自然人发生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举例说明自然人发生不同情形的应税交易,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自然人甲在2026年1月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后在当月又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由于其1月发生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即1月分摊的租金1万元与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合计2万元,适用10万元起征点标准。由于其未达起征点标准,因此甲自然人在2026年1月可以免征增值税。

 

情况2:续上例,自然人甲在同年3月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取得收入9万元,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当月还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0.05万元。其1月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收入分摊至3月是1万元,与保险代理服务收入9万元、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相加,因此3月份合计销售额为10.05万元,达到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应当就其全部销售额10.0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不得将租金、咨询服务和保险代理服务收入分拆,各自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和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相关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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