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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1mfafl78i074c
全文有效
2026-03-04
2026-03-04
关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机制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6〕40号  发布时间:2026-03-02   
 
各市场成员:
  为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全面落实人民银行关于“高质量建设和发展债券市场‘科技板’”的工作部署,交易商协会在《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 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86号文,以下简称“86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源“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鼓励更多资金流向科技创新领域,助力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支持科技创新相关称号的范围。除86号文明确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七类称号以外,支持由相关部委基于企业创新能力和水平评定的其他科创称号,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科改示范企业标杆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或优秀场景)、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世界一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六类称号。
  (二)明确依托专利数量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标准。依托专利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科技型企业,需近两年平均科技相关产业收入在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最高,且与主营业务具有紧密关联性的专利数量不少于30项。
  (三)分层分类管理科技型企业募集资金用途
  科技型企业近两年平均研发支出金额超10亿元(含)或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支出金额/营业总收入)超过3%(含)的,募集资金可按照86号文的相关要求使用;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发行人,募集资金需至少30%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运营、研发投入、并购重组等。
  科技型企业通过母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募集资金至少30%用于该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运营、研发投入、并购重组等。
  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募集资金可按照86号文的相关要求使用。
  (四)引导企业发行中长期科技创新债券。为更好匹配科技研发与股权投资的中长期属性,科技型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期限应为270天及以上,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期限应为3年期及以上。
  (五)提升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便利。优化发行流程,鼓励股权投资机构使用“常发行计划”,减少重复性信息披露。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股权投资机构可“一次注册、多次发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采用“增发”机制,在已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存续期内,以相同要素向市场增发新份额,上市后与原科技创新债券合并交易、托管,提升募集资金获取时效,提高融资与投资进度的匹配性。
  (六)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地方国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应符合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相关要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募集资金依法合规使用,不得新增或变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积极支持“硬科技”企业发展。鼓励主承销商积极服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关键领域企业,引入独角兽、瞪羚等硬科技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通过设置附认股权、知识产权质押、投资者保护等特殊条款,提高投资人认可度。探索将主承销商引入科技创新债券首次发行主体情况,纳入主承销商执业情况市场评价。
  (八)鼓励完善科技创新行业评级方法体系。鼓励评级机构结合科技创新行业特点,健全完善评级方法,强化对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投资业绩、管理规模等“软实力”的关注。同时,严格遵守评级一致性原则,对同类发行主体及其跟踪评级适用统一评级标准和分析框架。评级机构在科技创新债券领域的执业表现将纳入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
  (九)探索引入基于协议的信息披露和责任约定条款。采用定向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发行人可与投资人协议约定信息披露范围,明确发行人、主承销商与投资人的权责划分,投资人可承诺不因未披露的非公开信息追究相关机构尽调责任,参与各方应严守契约精神。
  (十)推动完善投资端机制建设。引导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的投资力度,优化考核评价体系,鼓励投资人遵循组合投资规律,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推动银行间市场科技创新债券指数建设,鼓励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推出指数化投资产品,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和定价效率。
  本通知自2026年3月9日起实施,原有规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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