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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04
2026-03-04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
粤医保函〔2026〕39号  发布时间:2026-02-12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个人账户共济能力和使用效率,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35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立医保钱包,夯实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基础

为有序推进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共济人可按规定与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实现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就医购药和参保缴费相关费用。个人医保钱包实行记账额度管理,不得将医保基金实际拨入个人医保钱包。共济关系解除时,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

二、规范结算清算,稳步推进个人账户跨省共济

被共济人使用医保钱包支付就医购药、参保缴费的费用,统一纳入清算范围,按月开展全额清算。跨省共济资金参照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流程,由国家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与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工作同步开展。跨省共济资金用于支付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时,由居民医保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解释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宣传方案,确保宣传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要深入浅出地解读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政策,重点阐明“提升共济能力、增强保障效能”的核心要义。要积极拓展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问答活动、图解动漫、媒体报道以及经办大厅和两定机构现场讲解等多种方式,主动发声,答疑解惑。同时,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动态,提前制定科学系统的应急预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有效防范和化解误解误读,为政策落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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