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规定: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解读一:
“十七、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使用及管理是否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机动车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带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其使用及管理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和数电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