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我们将两年前购入的一批苗木进行栽培后销售给房产公司,请问我们能否作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贵公司购入苗木栽培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