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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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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策,有案例: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发布时间:2026-03-04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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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建筑业企业相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业企业的细化
具体到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一步细化如下:
(一)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由于还没发生应税交易,先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会有预缴的义务;
(三)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属于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到款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
(四)如果既没有开票,也没有收款,但双方签订合同了,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具体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具体付款日期当天;
(五)如果既没有开票,也没有收款,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有书面合同但未确定具体付款日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即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
三、举例说明
例1: A施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未写明具体的付款日期,2026年1月25日,甲公司通知A企业将于近期付款109万元,要求A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A企业当日开具发票109万元,3月15日,A企业收到工程款109万元。
解析:A企业于2026年1月25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2: A施工企业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2026年5月18日,乙公司向A企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1000万元,但乙公司一直拖延付款时间,直到6月30日才支付该款项,A企业于7月30日向乙公司开具发票。
解析:A企业于2026年5月18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3: A施工企业与丁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6年7月15日签发的6月计量单显示,A企业6月份完成工程量2000万元,8月10日丁公司向A企业支付进度款1600万元,同日A企业向丁公司开具发票。
解析:A企业于2026年7月25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4: 2026年3月1日,A施工企业与戊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8年7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戊公司一直未支付款项,A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
解析:A企业于2028年7月31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5: 2026年6月1日,A施工企业与己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企业垫付,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向A企业支付,2028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己公司未支付款项,A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
解析:A企业最晚于2030年5月31日产生纳税义务,此前如有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提前收款情形,以开票或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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