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增值税新政后,这三个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甲供材文件政策不再存在了!
答复:
注意:被停止执行的3个文件(一般甲供材+特定甲供材+例外情形)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中“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提示:这种一般的甲供材,一般纳税人不允许选择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需要按照9%开票。极端的甲供材(即清包工形式)才允许选择简易征收按照3%开票。
2、财税〔2017〕58号文中“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根据财税〔2026〕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同时,公告第五条明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老项目简易计税定义、3% 征收率规则完全不变,但政策仅延续至 2027 年底;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取消,老项目与清包工成为仅存的建筑简易计税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