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二、一个案例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器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6年销售机器人产品7000万元(不含税,税率1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收入1060万元,享受了增值税免税优惠。全年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00万元,主要包括租金支出、中介服务费支出、办公用品支出等。
计算2026年全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销售机器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7910万元
贷:营业收入 7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0万元
2、转让专利技术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1060万元
贷:资产处置收益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0万元
贷:其他收益 60万元
注: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减免税款”等专栏
观点1:按转让专利不含税销售额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00×1000÷(1000+7000)
=12.5万元
理由:无论一般计税还是免税,均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分子分母口径保持一致。
观点2:按转让专利含税销售额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00×1060÷(1060+7000)
=13.15万元
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基于上述规定,转让专利实现的1060万元销售额享受了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按1060万元计算销售额,不能将免税的60万元剔除。
小结:孰是孰非,还不好定论。金龙鱼在2012年7月1日至2022 年6月30日期间因为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使用的方法和税务机关的观点不一致,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巨额税款。目前正在法院二审中,静待后续结果。
点击阅读原文,查询金龙鱼《2025年半年度报告》P237页有案情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