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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计算的5个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专题导图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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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化工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与出口,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征税率 13%,退税率 9%。

2026 年 6 月业务如下:

1.国内采购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 万元,进项税额 13 万元;

2.当月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80万元;

3.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 80 万元,外销货物 FOB 离岸价 120 万元;

4.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2 万元。

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解析:出口免抵退总的原理是让出口企业以不含税价参与竞争,使企业整体税负为零,即出口环节免,出口之前国内采购负担的退还。生产企业的退税依据是生产出来的成品的对外售价,即出口离岸价作计税依据=出口发票注明的外销出口金额。

生产企业为什么不是退原料的税?是因为生产企业买来的是原料,出口的是加工的产品,将买的原料、辅料、能源、动力都退掉,没法一一计算,只能用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出口价作为出口退税的退税依据。 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产成品如果外销,收不来销项,如果内销可以收回。当应纳小于0,说明国内采购各种能源、辅料、设备、动力所负担的进项税大于国内销售产品收回的销项税额,这是由于采购的一部分货物用于了免税出口产品的生产,这部分免税出口产品所负担的正是要给他退的,具体退多少,要计算。免:出口环节。抵:全部采购的进项税和内销收回的销项税之间的抵顶。退:当应纳小于0时,出口货物国内采购的要退。

更通俗点打个比方:A公司是出口企业,国家为了增加其竞争力,采取的是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进货100万,进项13,销售200万,正常应交13万;让销项税等于0,进项税也等于0。进项13要么退你钱,要么拿它跟A公司卖给国内企业的销项税去抵。免抵指的是可和国内的去抵,退的话退钱,不让免抵退的要形成成本。

(一)免抵退税计算
根据《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1.当期应纳税额计算
①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实质是将买的原料、辅料、能源、动力含的税都退掉,由于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所以出口时也不用退,但加工完的离岸价中包含这些成本,要将不退的减去,所以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80×(13%-9%)=3.2万元;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20×(13%-9%)=4.8万元;

比较: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2<4.8万元,因此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2万元。
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20×(13%-9%)-3.2=1.6万元;
注意:假设案例中出口货物离岸价为70万元,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8万元,则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2.8万元。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13%-9%)-2.8=0。
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80×13%-(13-1.6)-2=-3万元
期末留抵为3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④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80×9%=7.2万元
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20×9%=10.8万元-7.2=3.6万元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3=0.6万元

(二)会计处理

1.国内采购原材料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0

 

2.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

借:原材料 800000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800000

 

3.内销货物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9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000

 

4.外销货物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1200000

 

5.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00

 

7.确认应收出口退税和免抵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

 

8.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30000

 

案例2: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 年 6 月购进商品 5000 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00 万元,税额 13 万元;当月全部出口至美国,FOB 离岸价 20 万美元,汇率 1 美元 = 6.5 元人民币。该货物增值税征税率 13%,出口退税率 13%(征退税率一致)。计算:当月增值税应退税额,并编制会计分录。
解析:外贸企业退税依据是在国内采购该出口货物的买价,由于外贸企业对采购货物未重新生产、加工、投入,增值,退的是买的时候负担的增值税,即购进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出口 FOB 价格无关。
(一)免退税计算
根据《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率=100×13%=13万元
(二)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并取得专票

借:库存商品 —— 出口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0

2.出口报关确认销售收入(FOB 折合人民币 = 20 万 ×6.5=130 万元)

借:应收账款 —— 境外客户 1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销售收入 1300000

3.结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 出口商品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 出口商品 1000000

4.确认应收出口退税款(征退税率一致,无进项转出)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 增值税 130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00

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3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 增值税 130000

 

   案例3  C公司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进出口资格。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征税率13%,退税率9%。2026年7月业务如下:

1.外购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货已入库;

2.当月开展进料加工业务,进口保税料件一批(进口免税),海关核定完税价格25万美元;该企业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计划进口总值180万元,计划出口总值300万元,采用实耗法核算,计划分配率 60%;

3.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离岸价格(FOB)75万美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

4.当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

5.上期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

6.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6.4,该企业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符合相关规定。计算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解析:(一)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1.确认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100%=180÷300×100%=60%;

2.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75万美元×6.4×60%=288(万元);   

3.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①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88×(13%-9%)=11.52(万元);

抵减额最高限额=480×(13%-9%)=19.2(万元);

比较11.52万元<19.2万元,实际可抵扣抵减额 =11.52(万元);

②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80×(13%-9%)-11.52=7.68(万元)

4.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80×13%-(26-7.68)-5=-12.92(万元);期末留抵为12.92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①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88×9%=25.92(万元);

②当期免抵退税额=480×9%-25.92=17.28(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92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7.28万元,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9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7.28-12.92=4.36(万元)

注意:当期免抵税额4.36万元,要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二)会计处理

1.结转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税率之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 7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6800

2. 确认当期应收出口退税款与免抵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29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3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72800

3. 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292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29200

 

案例4: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13%,退税率9%。2026年9月相关业务如下:

1.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已验收入库。

2.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

3.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l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

4.当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一般贸易出口销售额110万元,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适用增值税免税不退税政策。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解析:来料加工类似于国内业务的委托加工,它是由国外的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由国内的加工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者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商往往是成品承受人。来料加工实行的是增值税的免税不退税政策,进口的原材料免税;国内加工方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由于加工费免征增值税的,加工过程中所耗的国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因此免税加工费对应的进项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执行免税不退税办法。

根据《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按免税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计算分摊转出

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200+100)=18(万元) ;

2.计算一般贸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13%-9%)=4.4(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110×9%=9.9(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13-(60-18-4.4)-3=-27.6(万元),留抵税额为27.6万元;

5.当期应退税额=9.9(万元)

6.结转下期留抵税额=27.6-9.9=17.7(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为=0

 

(二)会计处理

1. 将来料加工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0000

2. 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44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4000

3. 确认应收出口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99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9000

 

案例5:E 外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政策,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法定条件。2026 年 7 月发生如下业务:

1.将外购的实木地板生产用原材料发出,委托 F 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木地板生产企业、消费税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加工实木地板,发出原材料不含税成本 80 万元;

2.以银行存款支付 F 公司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 10 万元,增值税税额 1.3 万元,发票已按规定完成退税勾选认证;

3.F 加工厂按税法规定履行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代收代缴消费税 4.74 万元〔(80+10)÷(1-5%)×5%〕,已向 E 公司开具合规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该笔已缴消费税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

4.E 公司收回加工完成的实木地板后,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出口 FOB 价折合人民币 120 万元,出口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符合退(免)税申报条件;

5.适用税率:实木地板增值税征税率 13%,出口退税率 13%;消费税适用从价定率计征,比例税率 5%。

计算 E 公司消费税应退税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11 号)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照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取得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金额。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 × 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 × 消费税定额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11 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二)税务处理

1.出口环节全额免征消费税,同时准予退还委托加工环节 F 公司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已取得受托方 F 公司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符合 11 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凭证要求;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符合退税计税依据的法定要求。

3.税额计算

(1)消费税应退税额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 × 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 消费税比例税率= (80+10)÷(1-5%)×5%= 4.74 万元

增值税应退税额 = 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 出口退税率=(原材料不含税成本 + 加工费不含税金额)× 出口退税率= (80+10)×13%= 11.7 万元

(三)会计处理

1. 发出委托加工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F加工厂 800000

贷:原材料 800000

2. 支付加工费及对应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F加工厂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3. 支付F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口,全额计入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F加工厂 47400

贷:银行存款 47400

4. 收回加工完成的实木地板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出口实木地板 947400

贷:委托加工物资——F加工厂 947400

5. 出口报关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境外客户 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00000

6. 结转出口实木地板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9474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实木地板 947400

7. 确认应收出口退税款

(1)确认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7000

(2)确认应收消费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消费税 47400

贷: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47400

8. 实际收到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644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17000

    应收出口退税款——消费税 4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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