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藏财税〔2020〕1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5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止。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西藏政务服务网”(https://www.xzzwfw.gov.cn/index/),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仅输入关键词“全国残疾人”也可查询),选择单位所属地审核机构,依次点击“网上申请”“我要申报”“法人登录”自助办理。
(二)窗口办理:不具备网上审核条件的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申报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西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表》(附件1);
2.《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附件2);
3.《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4.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
5.工资、社保、医保凭证(系统未能成功完成数据比对的用户需要);
6.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须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
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一)一般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
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需通过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cdpee.org.cn/)备案,由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机构审核后,结果推送至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如未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将无法关联劳务派遣机构办理业务。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六、相关说明
(一)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已实现与多部门数据协同共享,可自动进行相关数据校验,审核更方便、快捷,请用人单位优先选择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办理。
(二)202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 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残疾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五)用人单位如有招聘残疾人就业意向和计划,可与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
附件:
1.《西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表》
2.《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3.《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4.西藏自治区审核机构信息一览表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3月4日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