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豆制品不属于农产品需按13%缴增值税
文/李冼
编者按:2026年2月18日,有同学咨询:增值税法下,生产销售豆制品的政策有没变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自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面施行,配套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同步生效,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对于豆制品(如豆腐、豆皮等)行业而言,本次税制改革结束了长达数十年的身份争议,在政策层面实现了从模糊到清晰的跨越。本文将梳理豆制品在增值税法实施前后的政策演变。
一、旧法时期:地方执行口径不一,豆制品属性存在争议
在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前,豆制品(特别是传统工艺制作的豆腐、豆干)是否属于农产品在实务中一直存在模糊地带。
(一)理论上的农产品范畴
原政策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该文将豆类列为植物类中的“其他植物”,但并未明确将经过泡豆、磨浆、煮浆、点卤、压制而成的豆腐直接列入初级农产品名单。
(二)地方性执业的差异
由于国家层面的列举未尽,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口径差异。部分地区将其视为农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先后后降至11%、10%,再到9%),部分则参照加工产品适用17%的基本税率。
例如,2008年《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穗国税函〔2008〕182号)曾明确豆腐可按农产品适用13%税率,但随着税率改革及政策清理,此类地方性批复已失效,且与后来总局对粮食复制品严格限定的精神不符。这导致跨区域经营的豆制品企业在发票开具、进项抵扣上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二、新法时期:豆制品不属于农产品
2026年1月30日发布的9号公告及其附件《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对增值税法规定的低税率货物范围进行了明确列举。其中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在农产品的“其他植物”类目中,专门增加了排他性条款——“豆制品(如豆腐、豆皮等),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这一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税目独立。从法律层面将“豆制品”与“粮食”及“其他植物”进行了切割,不再将其视为初级农产品的自然延伸。
(二)税率锁定。明确了豆制品属于农产品加工品。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豆腐、豆皮等豆制品,不再属于销售初级农产品适用9%税率,而是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3% 的增值税税率。
(三)扣除率变化。对于购进大豆生产豆制品的加工企业,购进环节依然可以凭票抵扣或核定扣除,但由于产成品适用13%税率,根据增值税链条原理,其进项税额扣除率可适用现行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
三、政策演变逻辑
这一演变体现了增值税“中性”与“抵扣链条完整”的原则。
在旧模式下,若豆腐适用9%低税率,而下游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6%或13%税率,容易出现“低征高抵”或链条断裂的争议。
新法明确豆制品不属农产品,意味着其从农产品初加工领域跨入了工业食品领域。豆制品的生产需要工业设备、电力、添加剂等,这些进项多为13%,若销项只按9%,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按13%计税,实现了进销项税率的匹配,体现了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核心要义。
四、实务建议
增值税法实施后,豆制品企业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开票合规。一般纳税人销售豆腐等,应及时将税率从9%调整为13%,避免因适用低税率被认定为偷税或虚开发票。
(二)进项管理。应尽可能取得13%税率的专用发票,特别是购进大豆时,若从农民手中收购,需合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销售发票,并按9%计算抵扣。
(三)关注核定扣除。部分地区(如安徽)已将豆制品加工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可通过“投入产出法”锁定税负,不受直接税率变化影响。
综上所述,增值税法及9号公告的实施,终结了豆制品“是否农产品”的争议。从2026年1月1日起,豆制品在法律层面被明确排除在农产品范围之外,一般纳税人销售此类产品适用13%税率。这一演变不仅是税率的数字变化,更是对豆制品“食品加工”属性的正名,推动了农产品初加工与食品制造业在税收政策上的精准划分。
思考:生产销售油豆腐的一般纳税人,是否能按9%申报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