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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小贴士|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6-03-05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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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四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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