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政策变化大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2026年2月18日,有同学咨询:增值税法下,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有何变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6年0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 。
随着两公告的发布,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些变化不仅影响计税方式,也涉及差额征税、起征点判断、预缴税款及发票开具等多个实务环节。
本文结合最新政策,梳理核心要点,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并与大家探讨。
一、计税方式: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阶段性下调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原适用3%的征收率。根据现行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可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一减征政策适用于绝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需注意的是,减征并不改变计税方法的性质,仍属于简易计税范畴。
二、差额征税:分包款允许扣除,适用范围扩大
根据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承接的是清包工、老项目还是甲供工程项目,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均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已支付的分包款。
这一政策的实施,实际上将差额征税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项目,不再受限于特定工程类型。纳税人应据此调整会计核算和申报方式,确保分包款扣除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差额征税,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2号公告规定的差额征收不同。
10号公告明确的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属于优惠扣除,解决的是“税额怎么算”的问题,是增值税税基的政策性调整。对于建筑服务、旅游服务、劳务派遣等业务,其经济实质可以是总额,但国家出于政策考量,允许在计算税额时扣除特定款项。这种典型的税收优惠,需要在税法中明确列举并通常设置执行期限。
而12号公告规定的是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是法定扣除,解决的是“销售额是什么”的问题,是增值税税基的法定定义。对于签证代理、客运场站、航空运输代理等业务,其经济实质就是代理或中介服务,所取得的对价天然就是“净额”。从税法原理上讲,这些业务从来就不应将代收款项纳入税基,12号公告只是将这种业务实质通过税法形式固定下来。
这一区分在理论上至关重要,10号公告下的“差额”是政策选择的人为干预,而12号公告下的“差额”是业务模式的必然结果。分析准确把握了这一理论分野,避免了将两者简单归为“两种算法”的浅层理解。
另外,还需注意:10号公告和12号公告代表了两种增值税“链条断裂”不同的修复路径。10号公告是在末端调整计税依据,弥补链条的中断;12号公告是从源头重新定义销售额,切断链条的起点。前者是结构性安排,后者是功能性调节。
三、起征点判断: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准
1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若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则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作为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的依据。
具体到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判断是否达到月度10万元(或季度30万元)起征点时,应以总分包差额(即总销售额扣除分包款后)的不含税金额为准。这一口径与以往以总销售额为判断依据的做法不同,需引起重视。
四、预缴税款:以总价款判断起征点,预征率统一为1%
根据1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异地施工或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应以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和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是否达到起征点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判断依据为总价款,不得扣除分包款。
若达到起征点,则需按规定预缴税款。根据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第6目的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统一按1%的预征率执行。这意味着,无论纳税人最终开具的发票适用1%还是3%的征收率,预缴阶段均按1%计算。
五、发票开具:可选择放弃减税,专票可按1%或3%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政策,并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开具专票时,既可以选择按1%征收率开具,也可以选择按3%征收率开具。
这一选择权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尤其在客户需求与税负安排之间需要权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选择。
在适用差额征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尤其需要注意发票开具的合规性问题。由于销售额为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发票金额原则上应反映这一计税基础。若按总分包差开具发票,应与实际结算、合同约定保持一致,避免因票面金额与实际收款不一致引发税务风险。
同时,若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并按3%开具专票,应在发票备注栏或其他方式明确标注适用政策依据,以备核查。
总之,本次政策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规则,尤其是在差额征税、起征点判断、预缴税款等方面作出了系统安排。纳税人应及时掌握政策变化,优化业务流程,确保合规享受政策红利,同时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