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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下各种“混租”业务情形总结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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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下各种“混租”业务情形总结

赵东方/2026-03-27

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们将对各种“湿租”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纳税人发生下面四种“湿租”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在2027年底可以享受减按1%优惠政策。如果不配备操作人员就会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

一、陆路运输服务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如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车辆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水路运输服务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建筑服务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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