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天津财税法规
zd2xkyij2dva
全文有效
2026-03-04
2026-03-04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退役军人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住建发〔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各区住建委、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下同)承租人,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家庭。
  (二)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优抚对象)。
  (三)伤残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的配偶和同户籍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二、租金核减标准
  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按照1996年租金标准计租。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核减的租金,按实际发生额由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列支并给予补贴。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作为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持下列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区住房建设委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其中,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向房屋管理单位所属区住房建设委申请,单位公有住房向房屋所在区住房建设委申请。
  1.身份证明
  (1)承租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享受社会救助相关材料;部分优抚对象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伤残人员家庭提供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复印件应当包括发证机关签署的盖章页和有持证人的姓名页。
  (3)承租人与持证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持证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承租人与持证人关系相关材料。
  2.《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复印件应当包括“合同条文”首页和“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
  (二)审核资格
  区住房建设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租金核减资格审核。申请人不符合公有住房租金核减资格的,区住房建设委退回申请人;申请人符合公有住房租金核减资格的,由区住房建设委转市房管中心或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核定核减租金金额。
  (三)核定租金
  市房管中心或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租金标准和核减租金金额后报区住房建设委,经区住房建设委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四)核减租金起算时间
  公有住房承租人于申请当月15日(含15日)前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申请当月15日后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五)补贴拨付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住保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拨至市房管中心或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未在拨付年度内申领补贴资金的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其补贴资金不予拨付,并不再结转下一年度。
  (六)动态管理
  各区住房建设委应当及时、准确掌握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家庭变化情况,市房管中心或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掌握承租人变更、转租或征收(拆迁)等变动情况。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区住房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仍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并由市房管中心或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告知申请人资格取消并从次月起恢复原租金。
  四、工作要求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政策指导,组织各区住房建设委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住房建设委负责辖区内政策实施工作,对申请家庭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开展巡查和信息核查工作。市房管中心或单位公有住房产权(经营)单位负责申请家庭租金核减金额的核定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租金核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退役军人局     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0日
相关附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