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自三不见”,本质上属于真实出口方挂靠外贸企业经营,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请退税,退税后分享退税款的违规经营模式。采用“四自三不见”违规经营模式,真实出口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外贸企业是否必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最高法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7辑,第1674号)对此作出回应。
根据共犯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意联络为前提。在缺乏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即便一人的行为客观上为另一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帮助,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能根据该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过错,认定为单独犯罪或无罪。
尽管外贸企业采用“四自三不见”违规经营模式,属于行政违规行为,但认定其构成骗税罪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需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外贸企业自身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或明知真实出口方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不能仅因外贸企业采用违规模式经营,就径行认定其具有骗税的主观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