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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04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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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6〕4号  发布时间:2026-02-0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

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是企业梯次成长中的重要环节,是优质企业群体的关键力量。为促进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孵育高新技术企业

(一)壮大企业孵化力量。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达标管理,引导各地建强用好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充分发挥专业服务能力。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企业的指标权重,省级主管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对评为优秀的国家部委认定的卓越级、标准级孵化器和我省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家、30万元/家、10万元/家的奖补资金。(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提升招商质效。鼓励各地围绕我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和本地重点产业集群常态化举办精准招商活动,着力招引具有原创性技术、稀缺资源的科技企业,做好项目落地全流程服务,鼓励银行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突出园区集聚作用。鼓励各开发区有效承接发达地区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链生态协同发展。全面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的集聚度,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更名为高新区的重要指标。(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企业梯次成长。强化分类指导和培优壮大,关注有研发投入及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帮扶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做优做强做大。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实现企业梯次培育和动态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优质企业梯次成长为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精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做优做强

(五)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新认定、第二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家、5万元/家的奖励,鼓励各地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资金直达企业,企业可依法依规用于激励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保障研发资金持续稳定。帮助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归集的业务水平,发挥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在科技活动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持续提升省级科技专家库中来自企业的专家比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国资委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招引人才。构建适应企业人才需求的全链条服务体系,形成引才、育才、优才的良好生态。通过专业赛事、“研发飞地”“科技副总”等多样化政策,帮扶企业及时引进高层次研发领军人才及高技能复合型人才。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在申报“赣鄱英才”“赣鄱俊才”计划时,可直接进入会议评审环节。鼓励各地对就职于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制定个性化的人才优待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金融服务效能。引导银行机构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各类政策资源,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可得性。建立科技、金融等部门企业创新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开发“创新积分贷”“赣科引领贷”等产品,提升审批质效,缩短放贷周期。鼓励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省科创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创新产品应用推广。鼓励各地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应用场景,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拓展市场,支持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积极参与应用场景建设。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品纳入省首台(套)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首版次高端软件等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推进国家级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以南昌、赣州、景德镇3个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区域中心,若干个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基层服务工作站为辐射点的“1+3+N”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强化地方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企业的高水平、高价值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快速授权、确权提供服务,缩短审查周期,实现成果“专利化”。(省市场监管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十)简化申报评审程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全程网上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精简申报材料,为企业减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单位原则上通过信息化平台,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省科技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增强专业服务效能。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引导各类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地规范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相关行业协会,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提供专业服务。持续完善省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库,发挥评审专家指导帮扶作用,定期组织专家培训,提高认定评审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动态跟踪管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辅导企业保持创新水平,对复审企业强化预警。按有关规定对疑似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确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通过网上办理,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由省外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通过网上提交材料即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环境

(十三)保障政策落实。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企业依规充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辅导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标准,优化管理,提升质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压实培育主体责任。强化省级统筹和属地政府责任,各地可因地制宜细化工作举措,量质并举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企业梯次培育。(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充分发挥综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优化对各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指标和计分方式,激发各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开展动态监测和研究分析,大力宣传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典型案例,定期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26年3月11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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