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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中,总包方将“人、材、机”拆分成多个合同签订,这些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4-22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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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总承包单位为规避法律关于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的强制性规定,常采用将工程的劳务、材料、机械(简称“人、材、机”)拆分后,与实际施工人分别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系列文件。这种操作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认定为无效。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方法,揭开合同名称的面纱,直击虚假意思表示与违法转分包的本质。

 

一、拆分合同的效力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与裁判逻辑

 

1. 法律依据: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拆分模式下,双方签订形式上独立的劳务、租赁、采购合同,其真实意图并非进行单项业务外包,而是将整体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拆分后转给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这构成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同时,该隐藏行为违反《建筑法》第28条关于禁止转包、禁止肢解分包的规定,属于《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进一步明确: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 法院认定的核心方法:穿透式审查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拘泥于合同名称,而是综合考察以下四个维度:

 

      合同签订背景:双方是否在签约前即约定由实际施工人负责整体工程的  “人、材、机”组织

      实际履行方式:总包方是否派驻项目管理团队、是否进行实质性技术管理

      款项支付路径:工程款是否由发包人→总包方→实际施工人,且总包方仅截留管理费

      项目管理实质:质量、安全、工期、资金等核心管理责任是否由实际施工人独立承担

 

      若查明总包方除签订合同、走账收款外,未对工程进行实质性管理,而由实际施工人独立负责“人、材、机”的组织与施工,则认定系列合同整体构成一个隐藏的、无效的建设工程转分包或挂靠合同。

 

【典型案例】

      在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大连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四川某建设公司等四家单位先后签订了多份劳务分包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与实际施工人的关联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总包方未派驻任何管理人员,不进行技术交底,不控制施工质量,仅按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法院认定:总包方将工程的“人、材、机”拆分后再整体交由劳务公司组织施工,“属于典型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支解分包(转包)行为”,所涉劳务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系列合同全部无效。

 

3. 无效后的延伸后果:管理费不支持+连带责任

 

      合同无效后,总包方基于出借资质或转包而约定收取的“管理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意见明确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造成质量责任的,与使用该资质的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总包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

 

二、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折价补偿与结算协议

 

1. 折价补偿原则:质量合格是前提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确立了处理无效施工合同结算问题的核心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拆分模式下,只要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其投入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就应当获得补偿。被认定无效的系列合同中的价款约定,可作为确定折价补偿金额的参照依据。

 

2. 结算协议的独立效力:可推翻鉴定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外,双方常常达成《和解协议》或《结算协议》。此类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双方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和确认,是一个独立的新合同。其效力通常不受前序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只要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并作为确定最终工程款数额的直接依据——即便该金额与后续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差异。

 

【典型案例】

      在大连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四川某建设公司纠纷中,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了最终欠付工程款总额。此后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其中脚手架、塔吊延期费的计算与协议金额不一致。法院认定:该和解协议是双方协商(含原告作出让步)的结果,属于独立的债权债务清理合同,效力不受前序施工合同无效的影响,最终以协议金额为准,而非以鉴定意见推翻协议约定。

 

3. 实际施工人的证据策略

 

      实际施工人应重点收集四类关键证据:

      前期洽谈证据:签约前的“会谈纪要”、往来函件,证明双方约定由实际施工人负责整体工程

      过程管理证据:总包方未派驻管理团队、未进行技术管理的记录

      资金流向证据:实际施工人自行支付劳务工资、材料款、设备租赁费的付款凭证

      履行行为证据:劳务考勤、材料采购合同及送货单、设备租赁及搭拆时间记录

 

【典型案例】

      在大连某建筑劳务公司案件中,实际施工人提交了签约前双方形成的“会谈纪要”,该纪要明确约定由劳务公司负责组织全部人、材、机并独立施工,总包方仅收取管理费。这一证据成为法院认定双方实质上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的核心依据,顺利推动了立案与审理。

 

 三、结论与实操建议

 

      “人、材、机”拆分模式的法律本质是违法转分包或挂靠。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否定其形式上的独立性,认定系列合同整体无效。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核心在于:用证据固定“拆分合同只是形式,实质是建设工程违法转分包合同关系”。抓住了这一点,即抓住了解决问题的“牛鼻子”。

 

      对总包方:摒弃出借资质、违法转包;签订内容完整、权责清晰的合法分包合同;结算协议一旦达成,难以反悔。

 

      对实际施工人:认清合同无效风险,强化过程证据保存,抓住“工程质量合格”这一核心主张折价补偿权;优先争取达成独立的结算协议,其效力优于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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