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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4-22
2026-04-22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26〕24号  发布时间:2026-04-10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4月10日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一流科技创新生态的意见》《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及山东省级科技计划与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升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需求,强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助推企业降本增效、提质减碳,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批创新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高成长性企业。


第三条提升工程以项目为载体实施,主要采取竞争择优方式产生。


第四条项目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金融资本及其他渠道资金,省级财政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共同出资、联动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提升工程支持政策、管理办法,优化项目类别及任务布局,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市科技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提升工程项目,监督推动项目实施和自筹资金落实,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据实组织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签订项目合同书并严格履约实施;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及配套资金;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合作单位接受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承担单位负责。


第八条推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


(一)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涉及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所需资源要素保障,确保项目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项目的核心人员,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按合同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全面做好项目技术路线选择、进度安排、经费规范使用等,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评估监督等。


第三章 支持重点与条件


第九条提升工程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强化研发机构建设、研发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加快培育技术水平领先、绿色低碳环保、产业前景良好、竞争能力突出的优质产品,全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二)支持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强化核心技术支撑、拓展服务应用场景、提升专业服务能级等,加快打造具备行业影响力的科技服务品牌或龙头机构,推动科技服务业深度赋能实体经济、更好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条申报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山东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管理运行规范,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设立研发机构,配备专职研发人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6%以上;


(二)项目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优势互补,分工明确,责权利清晰;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能在任务期内实质性牵头组织项目研发工作,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优秀人才担任;


(四)项目应契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研发任务明确、创新目标清晰,技术创新性突出、成熟度高、产业带动性强,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五)项目单位、参与人员均须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截至项目申报时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存在“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情形。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应符合省科技厅有关项目限项规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支持方式等内容。根据各市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等,统筹核定各市年度推荐名额。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上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按照核定推荐名额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对受理项目通过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评审,组织开展现场考察,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项目安排和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审定并下达立项文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须与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期内的统筹协调、年度绩效评价、中期检查、重大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项目等过程管理以及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等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须与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与省级财政资金配比用于本项目支出。省级财政资金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存在《山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对省级财政资金未实行单独核算的,经省科技厅检查确认后,对项目予以终止,收回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监督省级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预判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单位和人员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严格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组织实施方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项目档案齐全完整。


第二十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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