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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4-22
2026-04-22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25〕83号  发布时间:2025-07-09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我们对《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7月9日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强化使命导向、有组织科研,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是省级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支持前沿交叉和颠覆性技术研发、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支持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等科技活动,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农业良种工程、军民融合、软科学等专项,以及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人才、科技合作等任务。专项任务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下设课题。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任务类别进行调整完善。


第四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各专项任务特点和需求,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一事一议"等方式产生,实施中可采取“揭榜制"“赛马制"“军令状"“链主制"等方式组织。


第五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坚持目标导向、绩效导向,强化项目全流程管理,突出里程碑式考核、关键节点评价,评价结果与任务调整、滚动实施和终止撤销等挂钩。


第六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非涉密项目应纳入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实现全流程统一管理。涉密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重点研发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征集推荐项目指南建议,审核推荐申报项目,监督推动项目实施和自筹资金落实,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组织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设备等资源保障,不得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影响项目执行;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工作,及时报告重大成果或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按合同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规范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等。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项目经费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探索推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负责制。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是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按照委托协议要求,提供项目管理相关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规划等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全省重大创新需求,编制项目申报通知,同时根据项目特点按需确定项目指南。项目指南按照“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凝练形成。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各专项任务项目要求公开或定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和具体支持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为山东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负责承担项目核心研发或任务组织。项目下设课题的,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多个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其他单位均为合作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约定项目任务分工、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及合作内容等。


(二)科研能力和条件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内外创新主体均可按要求参与项目申报。


(三)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优秀人才担任。


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应符合省科技厅有关项目限项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员填报申报材料,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后,自主组织或按程序委托项目管理机构等开展形式审查,通过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组织评审,主要围绕研究内容、目标指标、任务安排、研发基础、经费预算等方面开展评审。评审专家一般应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国家级科技专家库以及省级科技专家库中遴选,并实行回避制度。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为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科技安全事件等启动的应急响应科研攻关,可适当简化立项和资金拨付程序。与国家部委、单位联动实施的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或其他符合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条件的研发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少于或低于申报书相关内容。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制定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开展项目阶段性评价或检查,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预判项目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未实行单独核算的,经省科技厅检查确认后,对项目予以终止,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随当年报告一并上报。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实施和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里程碑节点考核,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产出重大成果等做出判断。实施周期2年及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开展检查并将自查报告报省科技厅。未通过中期检查或里程碑节点考核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须根据省科技厅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要求的,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予以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进展、重大成果及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事故发生后,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按以下调整流程执行。


(一)重大调整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经论证后形成意见或提出调整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后批复。


(二)一般调整事项。变更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的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定后批复执行。具体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省科技厅同步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以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结合各专项任务特点和需求,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评价)标准,量化评价指标。项目验收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二十八条 验收评价对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分类评价。


(一)验收考核指标一般包括技术指标、知识产权指标、标准等,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指标。


(二)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预期经济效益、获奖、论文、平台、人才、节能减排等,是项目实施的参考指标,采取定量评分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省科技厅要求,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同步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科技报告(技术报告)、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交验收评价申请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后,组织高水平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机构,采取会议评价、函审评价、实地考核评价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项目验收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评价。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束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并形成验收评价结论。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未通过验收。


(一)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和绩效评价指标,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重大应用价值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所有绩效评价指标完成度不低于项目合同书约定的75%,产出较大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产生较大经济效益、较高应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三)项目在验收评价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等级为一般、验收结论为结题。


1.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但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不符合优秀或良好情形,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全部验收考核指标,项目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创新或应用价值的。


(四)项目在验收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全部验收考核指标,未能实现项目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2.项目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3.未按要求提交全部验收评价材料的;


4.提供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或对技术成熟度、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数据故意夸大或造假的;


5.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6.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7.拒不配合或逾期不开展验收评价的。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严格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科技部令第15号)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各参与方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收集齐全、应归尽归、保存完整。


第三十四条 加强项目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国家和省保密、安全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评价应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Key R&D Program of Shandong Province,China"。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项目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力度,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优先在山东省内落地转化和产品迭代升级。


第三十七条 对撤销、终止、验收评价未通过、结题的项目,按要求收回相关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撤销、终止、验收评价未通过的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单位、人员可单独或合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八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监督评估机制。省科技厅对项目指南编制、评审立项、实施和绩效、验收评价以及专家遴选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强化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监管。


第三十九条 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撤销或终止、财政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后续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一)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对项目组织实施中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作为项目滚动支持、择优(定向)委托遴选等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执行不力的,由省科技厅组织调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1.对有违规行为的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视情节作出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不予纳入省科技专家库等处理。


2.对有违规行为的承担单位、合作单位,视情节作出约谈、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项目、收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3.对未尽职履责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理。省科技厅将项目主管部门尽职履责情况作为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4.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人员,视情节作出批评教育,或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单位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监督管理具体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各专项任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相应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除先投后股、拨投结合以外的省级股权投资类项目,按照省级科技股权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8日。原《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3号)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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