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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4-22
2026-04-22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工信〔2026〕62号  发布时间:2026-04-13   
 

各区(功能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相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13日

 

珠海市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模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特制定《珠海市促进工业投资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2026年—2030年,激励企业扩大工业投资,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引导不少于300亿元专项贷款资金支持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引导不少于1600家次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在降低融资成本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增加信贷规模方面,引导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给予部分无抵押贷款。在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模式方面,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扩大财政资金支持的覆盖面。

二、贴息支持对象

(一)企业及项目要求

1.依法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项目实施地在珠海辖区或以珠海为主;

2.项目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未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且项目贷款未获得财政贴息支持;

4.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要求

工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在合作银行办理的2026年1月1日(含)以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从贷款合同签订日起算,不包括置换存量贷款、置换企业前期投入贷款),且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2倍。

贷款合同须列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计划购置设备清单,并与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匹配。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设备购置计划发生变更,企业应按规定变更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并与合作银行签订补充贷款合同。

三、合作银行要求及遴选方式

(一)合作银行要求

1.在广东省内注册的银行机构或分支机构;

2.制定支持企业开展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的专项金融工作方案,确定专项贷款规模目标,明确主要工作措施、配套优惠贷款政策、团队力量,并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合作协议;

3.严格控制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流向,负责项目贷后监管,核实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施和完成情况,严格执行合作协议,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工业投资项目。

(二)合作银行遴选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银行,根据各银行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规模、专项贷款规模目标、配套优惠贷款政策、团队力量等情况择优遴选合作银行。

四、贴息资金来源、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资金来源。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贴息方式及标准。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补助,单一项目贷款贴息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贷款利息,贴息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单个企业年度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列入本实施办法贴息补助范围。

五、工作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发布项目启动通知,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开展申报工作。

(二)合作银行审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审查后负责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核实贷款合同、利息单、付款凭证、发票等票据真伪;核实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实施和完成情况;核算符合贴息补助条件的利息金额。

(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企业通过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申报,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复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根据结果拟定资金计划。

(四)补助资金公示及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支持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计划,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配合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该项目财政资金支持资格。

六、各方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负责贴息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定期遴选合作银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贴息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企业申请贴息资金初核及推荐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三)合作银行对审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应核实贷款合同、利息单、付款凭证、发票等票据真伪,应核算符合贴息补助条件的利息金额,并负责贷后监管,核实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施和完成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四)项目申报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果获得财政资金补助,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账务处理,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七、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和处理。相关企业和合作银行要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二)严控贷款用途。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防止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低成本资金,确保资金用于工业投资项目。

(三)严格责任追究。合作银行出现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管不严、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施和完成情况核实错误、符合贴息补助条件的利息金额核算失误、贷款使用不符合本实施办法支持方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取消合作银行资格等处理。企业如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将贴息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实施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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