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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差额征税项目,判断起征点和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口径是否相同?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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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以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等,在判断增值税起征点时,是按扣除前的销售额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判断?

留言时间:2026年04月17日 

答复时间:2026年04月17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应以按规定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来适用起征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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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实录】盐城税务:走进“在线访谈”

(一)介绍第3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各项安排(二)介绍税收服务盐城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三)介绍2026年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及规划(四)现场解答网友涉税涉费难点问题

访谈信息

主 题: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时 间: 2026年4月15日15:00:00-16:00:00

嘉 宾: 袁野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 主持人 ]:

网友提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旅游服务增值税的问题。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请问连续12个月500万元的标准是扣除前的还是扣除后的?[ 2026-04-15 15:28:04 ]

[ 袁野 ]:

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具体为该项规定第六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扣除前价款确定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500万元。[ 2026-04-15 15:3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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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前两天发了一个总局的答疑,关于差额征税项目连续12个月500万销售额,究竟是按差额前还是差额后,总的来说一句话,就是优惠性差额是按差额前,制度性差额是按差额后。(详见【总局答疑】差额征税项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

今天又看到有人问差额征税下,判断起征点是按差额前还是后,可能有人会惯性认为和一般纳税人判定的口径一致,其实不是,起征点的销售额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差额,统一按差额后的口径来判断。

我觉得也好理解,起征点附近的销售额都规模极小,一个口径简化处更合适。一般纳税人500万销售额判定,已经是有一定规模企业,就应该认真甄别,细化处理,这也算是抓大放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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