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为何会计处理不一样呢?
自产货物为什么赠送给员工和外部人员的会计处理不一样呢?赠送员工的要确认收入,而赠送外部人员的却不用确认收入呢?
解答:
自产货物赠送给员工和外部人员,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主要源于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条件以及业务实质的考量。
一、赠送给员工确认收入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自产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从经济实质看,企业虽然没有直接收到货币资金,但这种行为可视为员工为企业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报酬,以非货币形式支付。企业以货物替代货币支付给员工,这一过程与销售商品取得货币资金并无本质区别,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即企业已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这里员工可视为客户),企业因向员工提供商品而有权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流入(以员工提供劳务的形式体现),且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
2.会计分录:
(1)决定发放时:
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管理费用(管理人员)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赠送给外部人员不确认收入
1.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赠送给外部人员,企业并没有从外部人员处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流入,也不存在与外部人员的互惠交易。这种赠送行为主要是为了达到宣传推广、维护关系等目的,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关键要素。
2.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为推广等目的赠送)、营业外支出(用于捐赠等情况)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税务处理
从税务角度看,无论是赠送给员工还是外部人员,增值税都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也都要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处理上,需严格依据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进行区分。
会计核算已经确认过收入的,会计处理就与税法规定一致了,就不再存在税会差异,也就不再需要纳税调整;只有存在税会差异的,才需要做纳税调整。因此,在正确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还要纳税调整,既要避免重复调整,又要避免遗漏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