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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4-22
2026-04-22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开管规〔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4-11   
 

各镇(街),机关各部门、产业集团:

现将《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11日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徐州经开区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徐州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战略合作协议》《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类项目管理办法》(苏研院〔2025〕11号)《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重点项目落地徐州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产研院)、徐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产研院)合作的各类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取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为规范项目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拨投结合,是指将用于项目研发的财政资金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

第二条 拨投结合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在创新项目中的引导作用,承担创新项目研发风险,以市场化方式合理控制项目研发成本,并将技术增值部分赋予项目团队。

第三条 项目支持领域:聚焦经开区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具有广泛市场应用前景的原创性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经开区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可填补国内空白,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项目;需跨领域联合实施的重大集成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产业重大关键装备技术创新项目等。

第四条 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省产研院项目经理聘请条件,项目团队分工合理,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和企业管理能力。

(二)核心技术具有先进性,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清晰、可依法取得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三)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商业模式清晰,财务测算合理。

(四)目标项目应符合徐州市科技局徐科发(2025)9号和徐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徐研院(202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重点项目落地徐州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拨投结合重点项目落地徐州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

第五条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徐州经开区管委会)与省产研院、市产研院根据项目落地资金需要进行资金支持。徐州经开区财政局负责拨投结合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安排,原则上每年统筹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按需保障、动态管理。徐州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的国资公司(徐州市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下属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主体。徐州经开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是项目组织和管理的执行主体,是拨投结合研发合作资金的拨付主体。

第六条 徐州经开区发改局主要职责:

(一)牵头负责项目的遴选工作,会同省产研院、市产研院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与财政局、产业集团会商研判形成投资意见,并经招商引资项目预审论证后,报请徐州经开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策;

(二)负责编报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会同省产研院、市产研院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组织拨付研发合作资金;

(三)牵头负责拨投结合专项资金“股权转化"前的监督,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徐州经开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与执行;

(二)联合发改局组织项目推荐、遴选、申报、评审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会同发改局对拨投结合专项资金开展监督;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徐州经开区投资主体(产业集团下属公司)主要职责:

(一)代表徐州经开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出资项目公司注册资金,承担投资及研发合作资金的转股和管理等工作;

(二)协助发改局、财政局开展拨投结合资金股权转化前的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股权转化后续相关工作,由产业集团按相关规范纳入投后管理;

(三)定期向发改局、财政局报送项目公司运营情况;

(四)参与拨投结合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团队主要职责:

(一)真实、准确、全面披露项目团队、项目经理、核心团队成员及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和对外任职情况、信用情况、诉讼和纠纷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等信息;

(二)负责办理项目公司的设立手续,依法取得公司设立所需的批准、许可与相关证照;

(三)搭建研发体系,组建研发团队,管理研发进展,开展相关业务;

(四)建立健全资金内控、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理、合规,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与专项审计。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公司由省产研院、市产研院、产业集团下属公司与项目团队协商签订《投资协议》,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项目团队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90%。注册资本以现金方式缴纳,项目团队实际缴纳出资后,其他出资方应当按同比例将认缴出资实缴到位。产业集团视情况委派董事参与项目公司重大决策,也可委派监事监督项目公司运营。

第十一条 项目的研发工作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组织实施,由省产研院、市产研院、徐州经开区管委会与项目公司签署《研发合作协议》。落地的项目由省产研院、市产研院与徐州经开区管委会按1:1:1的比例拨付研发合作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的研发合作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徐州经开区发改局按里程碑分阶段拨付研发合作资金。徐州经开区管委会对单个项目累计支持的拨投结合研发合作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三分之一,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其他方总投入资金总量的10%。

第十三条 研发合作期内,项目团队原则上不得转让其股权,应围绕《研发合作协议》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相应责任,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研发合作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技术购置费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转让、权利许可, 技术服务、咨询等购买;

(二)设备费用:主要用于研发及中试生产所需的设备购买;

(三)材料费用:主要用于研发及中试生产所需的材料购买;

(四)场地费用:主要用于研发所需的实验室办公场地的租金、装修、物业等;

(五)人力资源费用:主要用于直接参与项目研发人员的劳动报酬、五险一金等;

(六)外协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给项目公司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费用;

(七)其他可变成本:主要包括项目公司日常运行所需的办公、差旅、会议、水电、燃油动力等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于每季度第一周向徐州经开区发改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发改局对投资资金进行动态监控,包括投资运行目标、形成标志性成果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资金实际支出情况、资金财务管理状况等内容。发改局每半年将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徐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开展市场化股权融资时,徐州经开区管委会实际投入的研发合作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权益转化。具体转化方式包括:

(一)股权转化:指以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方式使产业集团获得项目公司的相应股份。产业集团在实现项目股份完全退出且获得高于平均资金成本的收益后,将财政拨付的研发合作资金本息(利息按照研发合作资金到账当日有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返还徐州经开区财政局;

(二)资金返还:指项目公司向徐州经开区财政返还研发合作资金。

第十七条 研发合作资金的权益转化方式由项目团队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两种方式中选择或组合使用,项目团队选择返还研发合作资金的,返还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二的,按协议约定执行;超过三分之二的,应向徐州经开区发改局申请,并会同财政局、产业集团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徐州经开区管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项目研发合作资金的股权转化遵循以下原则:

(一)转化的股权比例按照应转化的研发合作资金本息(利息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考项目公司股权融资投后估值,在进行资产评估后确定在项目公司中所占比例;

(二)股权转化的交割原则上应与对应轮次股权融资同步完成。若交割时间不一致的,应确保产业集团应得的股权比例不被该轮融资稀释。

第十九条 资金返还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返还的金额为应返还的研发合作资金按照研发合作资金到账当日有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本息之和;

(二)资金返还交割应于外部投资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完成。返还资金的使用情况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研发合作期内发生里程碑目标变更、进度滞后6个月以上、经费预算调整超30%、核心团队人员更换(含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需由项目公司提交申请,发改局审核后报徐州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因出现重大风险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完成预定目标的,应当按协议相关约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使用资金,确需调整的,应履行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

(一)项目总预算不变,费用科目间发生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合理的预算调整证明材料按照项目公司内部预算调整流程进行审批;若人力资源费用、设备材料费用、外协费用科目变动超过30%,应向徐州经开区发改局申请审核;

(二)项目总预算发生调整,由项目公司提供合理的预算调整证明材料报徐州经开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研发合作期内,有市场化投资资金进入时,由项目公司先提出项目研发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工作由徐州经开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研发合作期结束时,研发合作资金未能实现权益转化的项目,应进行结题验收,产业集团保留对研发合作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徐州经开区管委会相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开展研发及经营活动。项目团队成员应秉持诚信、公正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腐败或不当行为。如因核心团队成员在外任职或对外投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重大依赖等,出现利益输送或其他影响徐州经开区管委会利益、违法违规违纪的情形,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及时牵头制定风险化解方案,督促项目公司及相关人员及时完成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容错免责机制。在已按照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未达预期目标的拨投结合重点项目,不追究徐州经开区管委会决策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不做负面评价,视情予以免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徐州经开区管委会与省、市产研院联合实施的拨投结合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徐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徐州经开区发改局、财政局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办法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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