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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4-22
2026-04-22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算力券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经信财〔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4-13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算力券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4月13日


 


成都市算力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成都市打造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新高地若干政策》(成办规〔2025〕6号),进一步推动算力资源普惠供给,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算力券是用于降低智能算力使用成本的政策工具。智能算力指专门用于处理人工智能相关任务的高性能计算能力,依据GPU(图形处理器)、NPU(神经网络处理器)等卡型和实际用途判断,不含租用存储、网络、数据库、安全等服务。


第三条 算力券的申领、使用及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按需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且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比例 


第四条 算力券支持的算力需求方包括合法注册、依法经营,并购买算力服务机构的智能算力用于开展人工智能创新研发和应用的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及OPC(一人公司)社区运营主体;且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未在“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效期内。


第五条 算力券支持的算力服务机构包括合法注册、依法经营,为算力需求方提供智能算力服务的专业运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的智能算力服务资质(IDC、ISP/ICP/CDN/EDI)和相应的数据、网络等安全防护能力。


2.具备提供智能算力服务的能力及配套的智能算力服务基础设施。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


4.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信用中国”失信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效期内。


5.如存在违法违规、故意不执行算力券政策等情况,则取消发放算力券资格。


6.算力需求方与算力服务机构应无关联关系。


第六条 算力券用于抵扣算力服务费用的比例为:自主可控智能算力不超过服务费用的50%、非自主可控智能算力不超过服务费用的30%,其中,中小企业抵扣比例分别增加10%;每家单位每年抵扣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含)。每年发放算力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实际补贴额度,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情况,在规模内对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领和使用流程 


第七条 资格审核。算力需求方在线上平台登记注册,并提交以下资格审核材料,由算力服务机构负责审核。


1.注册申请表。


2.载有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诚信承诺书。


4.信用信息报告(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网站搜索查询、下载信用报告后上传即可)。


5.中小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第八条 智算服务合同。智算服务合同由算力服务机构提供模板,合同内容需包含智算设备类型、算力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和用途。合同价格仅含智算服务器使用价格,不含智算服务器之外配套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存储、数据库等)、通用算力及其他类型算力费用。


第九条 算力券额度申领。算力需求方上传智算服务合同至线上平台,并向对应的算力服务机构申领算力券额度;算力服务机构根据合同内容,严格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发放算力券额度至算力需求方账户。每家单位每年申领算力券额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算力券额度使用。算力需求方和算力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和提供服务,算力服务机构上传发票至线上平台并按比例扣减相应额度。每笔算力券额度有效期为1个月,即算力服务机构需在1个月内上传发票至线上平台。


第十一条 算力券额度回收。算力券额度有效期内,若算力需求方主动放弃已申领的算力券额度,经与算力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并联合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提交情况说明后,对应算力券额度可回收再分配。算力券额度在有效期内未被使用完毕,剩余部分将自动回收再利用。


第四章 算力券兑现 


第十二条 兑现申请。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集中或分批开展兑现工作,算力服务按照合同完成后,由算力需求方提交算力券兑现申请,算力服务机构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算力券申请兑现金额不得超过已申领算力券总额度。


兑现申请材料如下:


1.算力券兑现申请表。


2.算力需求方的资格审核材料。


3.智算服务合同。


4.开展人工智能创新研发及应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应用案例、合同等)。OPC社区运营主体需提供入驻OPC清单、入驻合同及使用算力情况等证明材料。


5.完成算力服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计费清单或算力使用计量日志(由算力服务机构配合算力需求方提供)及其他完成算力服务的证明材料。


6.线上平台算力券额度申领和使用明细。


第十三条 审核兑现。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组建专家组对算力需求方提交的兑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通过后按流程完成资金拨付。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算力服务机构应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优化,确保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算力服务。


第十五条 同一算力服务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成都市科技创新券。算力券额度仅限于申领方自己使用,不得转让、赠送(OPC社区运营主体除外)、买卖、出借等。


第十六条 算力券发放、申领、兑现的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算力需求方和算力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申领、使用和兑现算力券,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在算力券申领、兑现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算力券及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使用资格,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3日生效,有效期至《成都市打造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新高地若干政策》(成办规〔2025〕6号)失效之日,2023年6月16日印发的《算力券管理办法》(成经信办〔2023〕20号)已于2026年2月9日失效。有效期内,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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