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元就够坐牢!这次真的动真格了!
2026年4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一个新司法解释,全称叫《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个解释的核心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以后民企人员和公职人员,在受贿、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这些事上,用同一套数额标准。
以前是两把尺子,公职人员严,民企人员松。
从5月1日起,一把尺子量到底。
先看看以前的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就是民企人员收好处费,以前6万元才立案,100万元才算“数额巨大”。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是6万元立案,200万元算“数额巨大”。职务侵占罪同样6万元立案。
什么意思呢?一个民企的采购经理收了5万回扣,按旧标准够不上犯罪,公司把他开除就完了。但一个国企的采购员收了同样的5万,已经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两套标准带来的差别。
新司法解释把差别取消了。
从5月1日起,民企人员收受贿赂,3万元就立案,20万元就算“数额巨大”。
给民企人员行贿,同样是3万元立案,100万元就算“数额巨大”。职务侵占也是3万元立案。
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也是3万元立案。
举个例子。一个民营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分包商给他送了5万块钱好处费。按旧标准,5万不到6万,不犯罪。按新标准,3万就立案,5万已经过了门槛。他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交罚金。
再比如。一个民企老板,为了拿下一个项目,给甲方的项目负责人送了15万“运作费”。按旧标准,6万立案,15万已经构成犯罪,但量刑不重。按新标准,15万还在“数额较大”这个档里,量刑跟以前差不多。
但要注意,“数额巨大”的门槛从200万降到了100万。一旦送的钱超过100万,量刑就重多了,最高能判十年。

新规还列了几种加重情节。比如多次索贿、为了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受损、赃款拿去搞非法活动、不配合追缴赃款,这些都会让量刑更重。
搞工程的朋友经常问:介绍工程收居间费,还合法吗?
答案是:合法居间受法律保护,但商业回扣绝对不行。
民法典第961条说得很清楚,中介合同就是中介人给委托人报告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报酬。只要签的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内容不违法,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居间费可以合法收取。
关键是要分清什么是合法居间,什么是违法回扣。
合法居间是这样的:居间人提供真实的工程信息,帮双方牵线搭桥,协助他们合法洽谈、投标准备。
居间人不干预评标,不泄露标底,不操纵中标结果。他签了书面合同,走对公账户,开了发票。居间费一般在工程总价的1%到3%之间。
最高法院在2014年判过一个案子,把5%的居间费调到了1%,因为建筑行业利润薄,过高的居间费法院可以调低。
违法回扣就不同了。账外暗中给钱,用现金或者个人账户转账,没合同没发票。
名义上叫“居间费”“咨询费”,实际上没干什么正经服务,就是把钱送给招标方的人、评标专家或者项目负责人。
还有人直接承诺“包中标”,然后去行贿、串标。
这些都不是居间,是犯罪。
根据新规,给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万元就立案。
如果一个居间人,给甲方的项目负责人送了3万以上的好处费,或者帮投标人给评标专家送钱,就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者是行贿罪的共犯。
哪怕他只是帮忙转个钱、撮合一下,同样可能被追究。
最高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有个张正国案。那个案子里,居间人促成的是违法转包合同,法院判居间合同无效,一分钱居间费都不给。
道理很简单:居间人介绍的这个活本身是违法的,那他的介绍费合同也站不住脚。
新规实施后,招投标全链条中的以下五类人需重新评估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
第一类,民营建筑企业的老板和高管。为了拿项目,给甲方的项目负责人、招标小组的人送“运作费”“茶水费”。
这些人大多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送的钱超过3万就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超过100万属于“数额巨大”,最高判十年。
另外,如果是单位行贿,门槛是20万,企业也要被罚。
第二类,采购经理、项目经理、财务人员。这些岗位管着采购、分包、报销。
收供应商回扣、分包商好处费,超过3万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超过20万属于“数额巨大”,判三年到十年。职务侵占罪的门槛也降到3万了。
虚报工程量、虚增采购价、把公司钱转进个人账户,3万以上就能追究刑责。
第三类,居间人和掮客。介绍工程本身不违法,但如果不光介绍,还帮忙转钱、给甲方的人送好处、帮投标人打点评委,那就成了行贿罪的共犯。
新规下,中转3万以上的贿款就能被追诉。
另外,如果掮客明知道对方没资质,还介绍违法的转包、分包合同,这个居间合同是无效的,居间费拿不到,已经收的还得退。
第四类,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手里有标底、评标办法、投标人信息这些关键东西。
泄露信息、帮人串标、私下收钱,都是违法的。
新规下,收钱超过3万就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果这人是在国有招标代理机构上班,那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可能构成受贿罪。
第五类,评标专家。收投标人的钱,然后打高分,不管是社会专家还是公职人员,入罪门槛都是3万。
一次收的不多,但几次加起来超过3万,同样追责。
如果参与了串通投标,还可能多一个串通投标罪。
新司法解释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以后招投标领域,公职人员和民企人员用同一把尺子。
过去那种“民企拿点钱不算事”、“小金额没人查”的想法,该扔掉了。
对民营建筑企业来说,新规有两面。
一方面,风险确实大了。收3万回扣就能立案,20万就算巨大,判得比以前重。
另一方面,企业整治内部腐败也更有力了。员工侵占公司3万块钱就能报刑事案子,比以前好追。
从行业来看,这是好事。以前靠关系、靠回扣拿项目的,以后风险太高了。老老实实做工程、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会得到更公平的环境。
几条实在的建议供各位参考。
企业管理者,赶紧把内部制度建起来,居间业务要有合同、走对公、开票留底。
从业人员,记住3万这条线,不该拿的别拿,不该送的别送。
居间人,只做合法中介,别包中标,别转脏钱,别碰串标。
法律的红线已经划清楚了。是选择合规干下去,还是赌一把试试,结果自己掂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