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府〔2025〕81号)等规定,经评估,《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1号)需继续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