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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如何抵扣?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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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受理号:2026030932590752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
租入固定资产
不动产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咨询内容:
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是全额抵扣还是按用途抵扣?
咨询人:李**
咨询时间:2026-03-0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6-03-1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
非应税交易
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
当期实际成本
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税政解析与策略:
一、对于
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好说,按占比逐期计算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二、但是
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如租入厂房同时一部分作职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的,可根据《增值税法
实施条例
》
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这就解决了集体福利无对应的销售额,从而无法按占比计算的难点,实施条例规定能对应进项就扣减对应进项税额,不能对应进项,按集体福利的当期实际成本(即按面积分摊的租金)
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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