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大连税务|风险诊断室系列(第二十一期-第三十期)
发布时间:2026-04-22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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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诊断室》第二十一期:取得“不征税收入”要缴税吗?

大连税务2023年11月6日 16:3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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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Y公司张会计与税务干部小刘发生如下对话:

 

 

小刘

张会计,你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款具体用途是什么?

 

是市财政拨付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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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计

小刘

上述补助款项是否有拨付文件和相关管理规定?税务上是怎么处理的?                          

 

有拨付文件和相关管理规定,上述款项按照要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平均使用寿命内摊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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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计

                             

 

本期案例取得“不征税收入”要缴税吗?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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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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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公司是一家由某集团全资投资的子公司,主要从事液晶屏的生产与销售。公司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补助,相关款项用于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在该资产平均使用寿命内摊销扣除。

诊断项目:该笔款项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按照“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相关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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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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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年收入总额;对于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相关规定核实,该公司的上述补助款项确实属于不征税收入,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但该公司上述专项费用建设的固定资产汇算清缴时未调增相关折旧、摊销和费用,造成了少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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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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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区别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分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本案的不征税收入是与资产相关的,因此由该项不征税收入购置或建造的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其形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最终结论:根据相关规定,认真核实该公司使用上述不征税收入建造的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折旧、摊销和费用,对该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整,并追缴了相关税费。

 

 

《风险诊断室》第二十二期: 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向股东分红,是否需要缴税?

大连税务2024年4月8日 16:4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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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甲公司王会计和税务干部小牛发生了以下对话:

 

王会计你好,贵公司从2017年开始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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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图片王会计

是的。

贵公司2020年1月份的银行流水显示,你们向投资方进行了利润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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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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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计

我想起来了,我们那年确实向股东分红了。

对外支付分红后,贵公司当日账户余额少于前期所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金额,证明使用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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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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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计

的确是这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贵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贵公司用于股东分红,那么应于使用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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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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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计

哦,这样啊,那我明白了!以后我可要注意!

 

本期案例: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向股东分红如何缴税的相关问题

第一步

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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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情况:A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的设计、安装、维护服务、教育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的软件生产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软件产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该公司自2017年开始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2017-2020年累计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9,594,131.57元。每年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一直放在公司账户里,没有用在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方面,该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每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打算到第六年仍未使用时,再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但检查该公司账户银行流水时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度向投资方进行了利润分红(已经缴纳了预提税)。对外支付分红后,当日账户余额少于前期所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金额,证明使用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诊断项目:A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被使用后,是否需要于使用当年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步

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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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二款:(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A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被用于向股东利润分红,不属于“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应于使用当年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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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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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应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最终结论:A公司2017-2020年所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已在2020年用于向股东分红,故应在2020年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补征A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2,939,119.74元。

 

《风险诊断室》第二十三期: 提前一次性收取数年房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大连税务2024年4月29日 19:0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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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公司的王老板与财务小张发生了以下对话:

 

小张啊,咱们公司在市区有一栋房产,是2015年取得的。公司从2024年1月1日起把这栋房产出租给了B公司,一次性收5年的房租,一共210万,你看这笔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分期计入各年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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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板

 

图片小张

老板,这个我得咨询一下税务部门了。

 

本期案例

   提前一次性收取数年房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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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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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初将一栋房产出租给B公司,合同约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租赁期5年,约定2024年1月1日一次性向承租方收取210万元房屋租金,一次性开具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对于该笔收入,A公司将租赁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期均匀计入各年度。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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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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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A公司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税政解析与策略注:已失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A公司可以选择将210万元的租赁收入在租赁期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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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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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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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在这个案例中,出租人可以选择分期均匀确认收入的租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2)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

 

最终结论:

对于增值税而言,A公司出租房产业务,应一次性缴纳增值税〔210÷(1+5%)〕×5%=10万元。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A公司既可以在2024年将收取的租赁收入全部确认为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在租赁期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因此,在计算A公司第1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选择将〔210÷(1+5%)〕÷5=4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诊断室》第二十四期——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存在的问题

大连税务2024年5月13日 15:3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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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公司的王老板与财务小张发生了以下对话:

 

 

小张啊,咱们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报税的时候别忘了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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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板

图片小张

放心吧王总,已经咨询过税务人员。这个月进项税额已经全部抵扣了。

 

本期案例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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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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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注册资本8000万元,为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0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2023年11月销售一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收入600万元;购进用于生产的原材料,金额400万元(不含税),购进一些生活用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金额50万元(不含税)。

    A公司的李会计进行11月纳税申报时,以进项税额58.5万为计税依据,计算当期加计抵减额2.93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6.57万元。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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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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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税政解析与策略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四)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由上可知,该企业在计算加计抵减额时,要将不可抵扣的进项做转出处理。在这个案例中发现,企业会计人员因对加计抵减的政策理解有误,将用于职工福利的不可抵扣的进项也加计扣除,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况。

因此,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应为:

A公司销项税额=600×13%=78万元

A公司进项税额=(400+400×5%)×13%=54.6万元

A公司应纳税额=78-54.6=23.4万元

最终结论:A公司进项税额54.6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3.4万元,需补缴6.83万元。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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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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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通过先进制造企业增值税税务处理情况,简单归纳总结了易发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43号),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其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较为复杂,纳税人应该明确,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受到行业、时间、公司规模等限制,可能存在混用的情况,一定要注意区分。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例:如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财税〔2023〕25号政策规定,就可以选择“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汇总:

1.生产性服务业: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先进制造业: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3.生活性服务业: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集成电路企业:1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5.工业母机企业:1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风险诊断室》第二十五期: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大连税务2024年6月12日 16:4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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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的王会计与税务干部小吴发生以下对话:

王会计,你好。贵公司2022年度增值税申报表填列的简易计税收入是什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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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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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计

是我公司销售生物制品的收入。

请问贵公司经营生物制品是否持有相关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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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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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计

是的,我公司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贵公司是否从事生物制品的生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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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小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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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计

我公司为商贸企业,不从事生物制品的生产业务。

 

本期案例:

    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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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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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情况:A公司是一家销售医疗器械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022年共取得收入合计 560万元,其中按照适用税率计税收入340万元,简易计税项目收入220万元。

 

具体表现:该单位为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商贸企业,不从事生物制品的生产业务,该单位销售生物制品选择了简易办法计税,2022年销售生物制品取得收入22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诊断项目:A企业作为一家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生物制品经销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是否适用简易办法计税?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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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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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增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企业只从事生物制品的经销业务,不从事生物制品的生产业务,不适用简易办法计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税政解析与策略注:《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物制品3%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正式终结,普通生物制品适用13%一般计税税率,但是特定的生物制品除外。

根据《公告》,在生物制品中,像抗癌药、罕见病药仍保留了简易计税3%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了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的简易计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四项政策,分别是《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A企业持有的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非《药品经营许可证》,不适用简易办法计税。

最终结论:A企业既不是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又不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A企业销售生物制品不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因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追缴2022年度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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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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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应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才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应分别核算生物制品和一般计税项目,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风险诊断室》第二十六期: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将各类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大连税务2024年7月15日 17:1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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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企业的王会计与税务干部小刘发生以下对话:

王会计,你公司提供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学生校外托管等服务,是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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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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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计

我们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是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那你公司是把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收入,一并纳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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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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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计

对呀,这样在财务处理时比较简便,而且很多同类型的企业不都是这么做的吗?

 

本期案例: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将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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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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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情况:Y企业是一家主要从事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学生校外托管的培训机构,该企业2022年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收入140万元。Y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额4.08万元[140÷(1+3%)×3%]。

 

具体表现:税务机关对Y企业相关业务及收入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的140万收入中,含培训费收入100万元、加盟企业服务费20万元、住宿费和餐食费等杂费收入20万元。该企业将上述多项收入一并计入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诊断项目:Y企业可否将培训费、加盟费、住宿费、餐食费等多项收入,全部按照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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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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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定义进行了概括列举: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上述案例中的教育机构获取的培训收入,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范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政解析与策略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

但是在税务稽查检查中,纳税人为了核算简便,在财务处理时将“鱼龙混杂”的各类收入混在一起,导致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十分常见。很多教育机构将取得的诸如品牌加盟费、餐食费、住宿费、内部讲义资料费、教室使用费、国际游学费等各种收入,全部纳入培训收入中,均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未正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导致少缴相应税款。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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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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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应明确政策适用口径,避免出现税收风险。本案例中Y企业的140万收入,应按培训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其中:

培训收入100万元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范畴,可以选择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培训费收入应纳税额=100÷(1+3%)×3%=2.91(万元);

加盟服务费收入20万元是Y企业将教育品牌等使用权授予加盟方收取的使用费,并非教育服务收入,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加盟服务费收入应纳税额=20÷(1+6%)×6%=1.13(万元);

住宿费、餐食费等杂费收入20万元也非教育服务收入,而属于提供生活服务收入,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杂费收入应纳税额=20÷(1+6%)×6%=1.13(万元);

Y企业合计应纳税额=2.91+1.13+1.13=5.17(万元)。

《风险诊断室》第二十七期:企业为全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能否作为研发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大连税务 2024年7月25日 18:35  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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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诊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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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在税收实践中,无论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还是企业本身的风险自查,都离不开对税务风险个案的分析。本栏目将通过一些风险案例对企业易发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度解析,帮助企业及时发现类似“症状”,并找出其内在“病因”,为企业提供一次税务“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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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甲公司张会计与税务干部小王发生如下对话:

 

 

张会计

你好,我们公司为了留住研发人才,给全职从事研发工作的员工购买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这部分费用是不是可以作为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

 

张会计你好,能不能100%加计扣除要看你单位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是否超过了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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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张会计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难道不是作为人员人工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你单位为全职从事研发工作的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而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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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本期案例

企业为全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能否作为研发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第一步

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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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23年归集研发费用时,将其为全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84万元,作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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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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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全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而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第三步

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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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最终结论: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应该将其为全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84万元从人员人工费用中调出,计入其他相关费用,并用调整后的人员人工费用金额重新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等)×10%/(1-10%)。

 

《风险诊断室》第二十八期——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负差如何计算增值税?

大连税务 2024年8月5日 16:29  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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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公司的李总与财务小王发生了以下对话:

 

 

小王呀,最近这几个月市场变化大,公司出售了两次股票,有赚有赔,听说关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方面有负差结转下期的政策,你研究一下,我们公司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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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总

图片小王

是的李总,确实有这方面的政策,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买卖股票销售额相抵。我来算一算,我们公司需要交多少增值税。

 

本期案例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负差如何计算增值税?

 

第一步

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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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一家大型集团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购入B上市公司股票,买入价3000万元,2023年12月因市场变动,A公司决定卖出持有的B公司股票的70%,卖出价1500万元,发生转让负差600万元。2024年1月市场回暖,股票价格回弹,A公司将剩余的30%股票卖出,卖出价2000万元。

病因确定

A公司2024年1月在计算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时,将2023年12月发生的转让负差600万元结转到2024年1月抵消当月的销售额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A公司计算过程:

2023年12月销售额=1500-(3000×70%)=-600万元,产生负差600万元。

当期不缴纳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

2024年1月销售额=200(3000×30%)-600=500万元。

当期缴纳增值税=500÷(1+6%)×6%=28.3万元。

 

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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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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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第三步

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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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虽然财务小王对于转让股票的业务正确的使用了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算方法政策,但却因为疏忽未能正确适用“年末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规定,导致将本不应该转入下一年度的负差600万元转入次年进行了抵减销售额。

根据政策指示,A公司2024年1月转让股票应有销项税额=(2000-3000×30%)÷(1+6%)×6%=62.26万元。A公司因为对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政策不够熟悉,造成了纳税风险,仅缴纳增值税28.3万元。导致A公司少缴增值税33.96万元(62.26万元-28.3万元)。

最终结论:A公司应补缴2024年1月增值税33.96万元及相应的附加税费、滞纳金。

 

 

《风险诊断室》第二十九期——初创企业:不用缴税不等于不用申报

大连税务 2024年11月4日 17:03  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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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A公司的王老板和税务人员小徐发生了以下对话:

 

你好,系统中显示贵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有纳税申报记录,是有什么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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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徐

王老板

我们公司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之前一直处于筹备阶段,未投产经营,最近才有点生意,也没产生应纳税款,就没有办理纳税申报。                 

 

 

本期案例

初创企业不需要缴税,是否需要纳税申报?

第一步

症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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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新设经营主体3273万户,同比增长12.6%,其中新设企业1002.9万户,增长15.6%,新设个体工商户2258.2万户,增长11.4%,初创企业日益成为重要的纳税群体,但部分初创企业存在不用缴税就不需要纳税申报的错误认知。A公司就是一家初创企业,在创业初期处于筹备阶段未投产经营,而且投产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未产生应纳税款,所以就一直未进行纳税申报。

病因确定:

经税务机关判断,A企业一直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符合规定。

 

 

第二步

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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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步

处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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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税费的认定,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初创企业不用缴税不等于不用申报,初创企业即使未产生应纳税款,也应该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初创企业未产生应纳税款,可能是企业处于筹建期未投产或者经营,未发生应纳税行为,也可能是由于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他原因,未产生应纳税款。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初创企业不论是因为前期未发生纳税行为,还是因为享受税收优惠未产生应纳税款,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特别提醒:企业自成立起应当准确填写申报表,尤其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对于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税务管理以及为企业提供纳税服务都非常重要。如果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改正、补充申报,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并影响纳税信用。

 

《风险诊断室》第三十期——未收到合同款的部分是否可以不确认收入?

大连税务 2024年11月27日 17:33  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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