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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4-22
2026-04-22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经营台账规范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08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台账管理,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粮规〔2025〕437号)相关规定,我们对粮食经营台账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现将《江苏省粮食经营台账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宣传解读,指导辖区内粮食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经营业务,做好粮食经营台账的记录和保管,确保台账内容规范、完整,数据真实、准确。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4月8日


 


江苏省粮食经营台账规范指引


 


一、基本内涵


粮食经营台账是指粮食经营主体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粮食收购码单、销售发票、出入库凭证、购销合同等原始凭证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按照业务发生时间顺序记录形成的各类账册统称。


粮食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二、基本内容


粮食经营台账一般包含粮食经营主体信息、粮食购销交易行为信息、粮食经营资金财务信息、粮食政策执行信息等。


根据经营业务及主体类型不同,台账记录内容略有差异,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主体


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主体建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台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粮食经营主体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市场主体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登记时间、类型、经营范围等(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填报了单位基本信息表,视同此部分内容已具备)。


2.粮食购销交易行为信息:


2.1基础信息:粮食经营业务类型、业务发生的日期、品种、数量、计量单位,粮食性质。(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填报了“流通"“流向"报表,且按要求建立了“粮油收支存统计台账"的,视同此部分内容已具备)。


粮食经营业务类型包括从生产者购进、从企业购进、储存、加工、销售、进出口等,购进、销售需记录粮食来源及去向。


粮食性质包括中央政府储备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其他政策性粮、商品粮等。


2.2其他信息: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相关要求参照《江苏省地方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按此要求建立政策性粮油质量管理档案,涵盖相关指标内容)。


3.粮食经营资金财务信息:经营粮食的单价、金额、与粮食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营业收入、结算方式、营业成本、税款、政府补贴等(可参照企业财务账簿,如果已涵盖本部分内容,视同此部分内容已具备)。


4.粮食政策执行信息:有关部门下达的政府事权粮食收购、销售、轮换、移库、加工等计划,相关计划的执行数量、时间等情况(需留存相关文件,具体执行情况参照2.1基础信息部分要求,且在“粮油收支存统计台账"中完整记录了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及数量变动情况,视同此部分内容已具备)。


(二)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企业


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粮食经营主体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市场主体详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填报了单位基本信息表,视同此部分内容已具备)。


2.粮食购销交易行为信息:粮食经营业务类型、业务发生的日期、品种、数量、计量单位等(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填报了“流通"“流向"报表,且按要求建立了“粮油收支存统计台账"的,视同此部分内容已具备)。


粮食经营业务类型包括从生产者购进、从企业购进、储存、加工、销售、进出口等,购进、销售需记录粮食来源及去向。


3.粮食经营资金财务信息:经营粮食的单价、金额等(可参照企业财务账簿,如果已涵盖本部分内容,视同此部分内容已具备)。


(三)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非企业主体


粮食经纪人、农业合作社等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的非企业主体可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粮食经营业务类型、发生日期、品种、数量、金额、计量单位等基本要素(此部分对台账样式和记录形式不做统一要求,只要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了记录,即视为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以下样表仅供参考)。


三、指标解释


1.从生产者购进:即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企业从个体工商户等其他非企业法人购进的粮油、企业收回的因灾借粮、企业自产自销(或自用)的粮油,视同从生产者购进。


2.从企业购进:从其他粮食企业购进的粮油数量,其中购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3.销售: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让渡粮油的所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企业借给受灾居民的粮油,计入销售数量。


4.进口: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企业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5.出口: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代理企业出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6.加工成品收回:加工原粮(油料)产出的成品粮(油)数量。对成品粮(油)进行再次加工的产出不计入加工成品收回。


7.加工原料付出:加工成品粮(油)实际耗用的原粮(包括榨油用的大豆)、油料等。


8.转化用粮油:饲料用粮油与工业用粮油数量之和。


9.饲料用粮油:饲料企业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食、养殖企业和农户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之和。


10.工业用粮油:工业、手工业、食品及副食酿造业、制酒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


11.储备粮油转入/转作商品粮油(轮换支出):根据计划文件,将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转作商品粮(油),以及储备粮(油)轮换时轮出的数量。


12.转作储备粮油/商品粮油转入(轮换收入):根据计划文件,将商品粮(油)转作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以及储备粮(油)轮换时轮入的数量。


13.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转入/转作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根据计划文件,将地方政府储备以外的地方政策性粮(油)与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商品粮(油)之间划转的数量。


14.库存指标划入/划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调整的储备粮(油)数量,包括品种串换和承储企业之间的调整。


15. 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不属于所列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如损失、损耗、溢余、加工折差等。


四、注意事项


(一)质量要求


粮食经营台账登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原始凭证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保持一致。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汇总整理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原始凭证,记录台账。


(二)留存年限


粮食经营台账(包括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粮食收购码单、销售发票、出入库凭证、购销合同等原始凭证,相关政策文件等)应当妥善保管备查,保证资料的连续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记录形式


不对粮食经营台账记录形式做统一要求,鼓励粮食经营主体通过信息化方式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粮食经营主体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等相关账册涵盖名录所列的粮食经营台账内容,或所用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查询到相关内容,可视作已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不必另行抄录、打印形成实体账本。

附件:粮食经营台账(非企业主体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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