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租金未收到,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尚未到期,但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若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
即使房租尚未收到,只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已到,纳税义务即产生,需按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在季度申报时缴纳房产税。例如,合同约定每季度初支付租金,即使实际未收到,也需在对应季度申报缴纳房产税。
-
国税发〔2003〕89 号: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 关键点:看 “交付”,不看 “收款”。只要房子交给租客了,次月就要开始算房产税。
-
计税依据:按合同租金,不是实际收款
-
房产税暂行条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
实务口径:合同约定应收租金日,即产生纳税义务,不管钱到没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