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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差额征税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专题导图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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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1.销售额

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 

2.发票开具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举个例子:

持票人B公司持有一张票面金额为8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6个月后,因资金周转需求,于2026年7月向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贴现机构)C银行申请票据贴现;C银行办理贴现后,为优化资金流动性,将该票据转贴现给另一金融机构(转贴现机构)D银行。

解析:(1) 贴现环节(C银行与B公司):双方约定贴现利率,C银行向持票人B公司支付贴现对价776万元,该笔票据的贴现利息 = 票面金额800万元 - 贴现对价776万元 = 24(万元),此为贴现利息。 

贴现机构C银行作为贴现环节的开票方,需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24万元,向贴现人B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为24万元。

(2)转贴现环节(D银行与C银行):D银行向C银行支付转贴现对价788万元,该笔票据的转贴现利息 = 转贴现对价788万元 - C银行支付的贴现对价776万元 = 12万元,此为转贴现利息。

转贴现机构D银行作为转贴现环节的开票方,需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12万元,向贴现机构C银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为12万元。

(3)汇票到期后,D银行持票据向承兑人兑付,足额收回800万元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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