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某药业公司股东张某某、李某某于2022年9月减资,注册资本从1100万元减至300万元(二人持股比例不变)。减资时公司未分配利润达311万元,股东减资金额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随后,关联方某科技公司以2700万元增资,持股90%,稀释原股东股权。
税务稽查认定该减资行为实质为变相分红,要求补缴个税45.37万元,并对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22.68万元。
02
法律分析
1.我们尝试分析一下税务局的逻辑,注意以下为作者根据公开数据猜测:
该公司注册资本(假设已经全部实缴)1100万,未分配利润311万,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此时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两者相加1411万,如果减资到300万,减资比例约为72.73%,两股东应得1026万元其中800万元为成本不纳税,226万元视为利润分配,应纳税额为45万元左右。
如果两股东确实按照1026万元交易并申报纳税,属正常操作;案例中两股东既然按低于公允价值交易,可能低于公允价值1026万元,但高于原始出资成本800万元,甚至低于800万元(即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引发税务稽查高度怀疑。
2.否定该交易安排的依据主要如下:
03
实务提示
1.因为个人直接持股分红面临20%个税,而公司持股则不需要马上纳税,形成税负差或者说时间差,有空间自然就有人想用。
2.新设公司可以提前设计持股主体,而已经盈利的个人持股老公司想用这个税负差就有困难,于是先减持再增资,通过将个人股东变更为法人股东,利用法人股东分红的递延纳税特性(符合条件可享受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即时缴纳义务的方案变应运而出并大行其道。
3.这个案子可能会有争议,但本案凸显税务对资本运作穿透监管的力度,至少是给想用这个方法,或者用过这个方法的股东提了个醒,切忌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4.任何重大商业决策,都应该提前进行税务合规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