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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的实际业务真实有效,但是货款由第三人转账或者支付现金给甲公司,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可以合法抵扣税款吗?
发布时间:2026-04-20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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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问题写信人:
黄**咨询时间:
2025-08-08发布时间:
2025-08-13留言内容:
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才能抵扣税款,并没有要求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 根据上面政策的解读意思:比如说甲公司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给乙公司,甲乙公司的实际业务真实有效,但是货款没有规定一定是要由乙公司直接转账给甲公司,可以由第三人转账或者支付现金给甲公司,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可以合法抵扣税款,这样理解对不对?
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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