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增值税法下,企业间无偿借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
虽然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视同应税交易(原“视同销售”)不再包括“无偿提供”服务,但是新增了反避税条款。
因此,企业间无偿借款,原则上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必须要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如果无合理的商业理由,税务局有权依照反避税规定,认为交易价格不合理的偏低(无偿意味着交易价格为0),然后按照规定核定销售额,并按照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新增值税法下,企业间无偿借款仍然可能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在实操中,企业若进行无偿借款,需准备充分资料证明借款具有合理商业理由。例如,关联企业间基于整体战略布局,为扶持新设子公司度过起步阶段而无偿借款,且有相关战略规划文件、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支撑,以表明并非出于避税目的。
若税务机关认定无偿借款无合理商业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会按以下顺序核定销售额: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其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最后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确定销售额后,按对应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应高度重视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避免潜在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