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纳税人缴费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纳税缴费信用】-【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进入功能界面后,点击右上角【申请调整】,系统会根据当前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自动推荐可办理业务,对于符合修复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可点击【申请修复】选项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