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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quz8bnx029
全文有效
2026-04-22
2026-04-22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临时用地办理指南的通知
豫自然资规〔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4-1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河南省临时用地办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4月10日


 


河南省临时用地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优化办理流程,规范上图入库,加强监测监管,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使用范围


河南省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等需要依法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通过复垦可以及时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可参照本指南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材料堆场用地;施工及运输便道、临时生活用房、工棚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所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包括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设置的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三)矿产资源勘查。包括矿产资源勘查作业,以及为满足勘查作业需要搭建或者修建生活用房、工棚、运输便道等临时使用的土地;油气资源勘查期间设置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四)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包括开采所需的采掘场所以及为堆放采出的矿石等需要使用的土地。


(五)考古和文物保护。包括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六)其他临时用地。包括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体分类见附件1。


二、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要按照“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的原则,结合区域地形地貌、周边项目用地情况及建设发展趋势,因地制宜进行选址,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一)优先选择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最大限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稳定耕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二)原则上应避让自然保护地、地质灾害易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蓄滞洪区、洪涝风险控制线、河湖管理范围、南水北调总干渠(河南段)和河南省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流域一级流域、二级流域范围,灌区、水库、水闸、堤防工程范围,非农取水井、历史文化保护线、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化工园区、尾矿库、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其他生态与安全敏感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取得具有权限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三)建设项目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情形或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其临时用地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其他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


(四)鼓励临时用地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选址。水利水电、水运 工程因施工确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在水库(河流)水面等规划淹没区内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但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先行用地。


(五)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附件6),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一般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六)取土场应在省厅备案的取土区范围内选址,优先选取荒山、荒坡等地势较高的未利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的稳定耕地。


(七)选址范围内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在违法用地处置后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总期限不超过四年,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使用年限连续计算。


勘查各类矿产资源、符合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所需用地,可分期分区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原则上每期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不超过矿业权期限。矿业权续期的可相应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接续使用。到期后仍未按要求履行复垦义务,无法确保在复垦期内完成复垦的,不得申请新的临时用地。


位置相近、用途相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确需接续使用同一宗或同一宗部分临时用地的,在复垦期满前,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接续使用。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已批准临时用地,在复垦期满前,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同施工标段可接续使用,累计不超过批准施工周期。


四、用地规模


临时用地应依据项目类型及使用需求合理选择具体用途。单一用途的,依据《河南省临时用地规模核定指南》(附件2)确定用地规模。多种用途的,在满足单项用途规模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结合各类型的用途特点、地形地貌、工程条件等,因地制宜进行规划设计,综合确定用地规模,实现整体利用效率最优。


除省级及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无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外,配套的临时用地总规模不得超过主体项目建设用地的30%。确需超出核定规模的,由临时用地审批机关组织开展节地论证。临时设施及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时,可以依据项目使用需求和复垦情况,将不再使用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


五、审批管理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选址;除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临时用地审批(含继续使用及延期复垦审批);涉及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的初审;临时用地日常监督管理。


(二)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外,涉及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临时用地审批(含继续使用及延期复垦审批);由市级负责的矿产资源开采临时用地是否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论证;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复审;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三)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选址;由市级负责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临时用地审批(含继续使用及延期复垦审批);由市级负责的矿产资源开采临时用地是否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论证;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初审;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四)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临时用地政策制订和管理;由省级负责的矿产资源开采临时用地是否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论证;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及临时用地审批(含继续使用及延期复垦审批);位置相近、用途相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接续使用审批。


六、办理流程


(一)前期工作


1.临时用地选址与论证。临时用地申请人初步选定临时用地用途、面积与位置,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后,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选址申请(附件5)。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就选址是否涉及历史文化、生态、安全等敏感区域征求所在地生态环境、水利、工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物、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具有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敏感区域或同意临时占用敏感区域的意见。


临时用地应进行地质灾害易发区查询,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且开展有关建设活动的,用地单位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前,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落实防治措施。


符合要求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临时用地选址意见(附件7)。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拟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进行是否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论证,由组织论证的单位出具论证意见。


2.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临时用地申请人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与论证意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方案编制应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不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可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并依据权限报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附件8)。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耕地10亩以上的(含10亩),应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中设置单独章节,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复垦可行性进行说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时,应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附件9)。


临时用地涉及用林的,可合并编制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方案。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将相关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可不再单独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用林用草植被恢复方案。原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仍在适用期,用地范围、占用地类、使用期限、损毁类型均未发生变化,且符合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的,不再另行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其余情形,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3.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并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附件10)。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并予以公示。


4.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与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也可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约定的银行设立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并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同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支取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可纳入矿山生态修复费用一并计提,义务人逾期不复垦修复或复垦修复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并处罚款。


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临时用地申请人可使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同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履约保函监管协议。履约保函有效期应全面涵盖临时用地的使用期与复垦期,无法涵盖管护期的,应另行落实相关费用,确保后期管护措施实施到位。


对于纳入自然资源部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清单的临时用地,考古发掘单位出具复垦承诺书,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担保,可以不再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二)用地审批


1.提交材料


临时用地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按照附件3的格式与内容填写。


(2)申请人及法人身份证明。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工程中标通知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4)选址与论证意见。临时用地选址意见及其他相关论证意见。


(5)勘测定界材料。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与三区三线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原则上不低于1:2000)、遥感影像图(比例尺原则上不低于1:2000)、矢量范围线(国家2000坐标系)、界址点坐标(txt格式)。


(6)土地复垦方案。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修复方案或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7)土地复垦费预存凭证及使用监管协议。在专用账户中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银行单据及土地复垦费使用监管协议或银行出具的土地复垦履约保函及土地复垦履约保函监管协议。土地复垦费用纳入矿山生态修复费用一并计提的,提供矿山生态修复费用计提的银行流水证明(或开户证明)及监管协议。


(8)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权利人或者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用地合同。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9)土地利用现状照片。每个地块需提供近30日内拍摄的近景远景照片各一张,并带有时间、地点、坐标等信息水印。


(10)其他相关材料。根据用地情况提供土地复垦承诺书、节地论证材料、地质灾害查询情况说明、需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关意见等。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名表,属于自然资源部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的提供项目清单。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分区分期办理临时用地的,提供已批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


详细审批资料见附件4。


2.资料审查


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并符合相关要求。


(2)申请用地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3)申请用地的界址与权属是否清楚且无争议。


(4)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临时用地要求。


(5)选址与用地规模是否合理。


(6)申请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水土流失等情形。


(7)是否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土地复垦保证措施是否完善。


(8)临时用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是否落实到位。


3.用地批准


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临时用地,经审查要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出具《临时用地批复文件》(附件11)。


属于省辖市审批权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报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报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临时用地批复文件》。


切实推动用地用林联动审批。临时用地材料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中仅涉及林地的临时用地,受理后转至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审核)手续;涉及耕地、林地等多种地类混合的临时用地,受理后就林地部分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补正、完善资料及征求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信息公开


临时用地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批准使用的部门应在网站或现场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临时用地使用人应主动设置“临时用地信息牌",标明相关信息,方便群众监督。


(三)延期审批


临时用地需继续使用或延长复垦期限的,申请人应在使用期或复垦期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程序报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1.提交材料


(1)延期申请。


(2)申请人及法人身份证明。


(3)土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4)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银行履约保函及监管协议、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等涉及使用期限、复垦期限、土地复垦费用变化的,应当进行修编完善或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确保做好期限衔接及费用落实。


(5)涉及历史文化、生态、安全等敏感区域的,应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2.资料审查


(1)申请继续使用的,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①是否属于继续使用范围。


②关联主体工程是否未完工,确需继续使用。


③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位置和用途是否发生改变,是否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


④能否确保在复垦期限内完成复垦任务。


⑤是否符合历史文化保护、生态、安全等管控要求。


(2)申请延长复垦期的,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①是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


②临时用地是否仍在使用。


3.用地批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延期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要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出具《临时用地延期批复文件》(附件12)。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补正、完善资料及征求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用地核销


因工程项目停建或改建等原因,临时用地未使用的,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核销申请。经核实,确未使用的,由原临时用地审批机关撤销临时用地批准手续(附件13),临时用地申请人将土地交还原土地权利人。


临时用地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临时用地审批机关撤销临时用地批准手续,临时用地申请人将土地交还原土地权利人:


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面积、位置;


(2)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擅自出租、转让、抵押、交换临时用地;


(3)自批准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使用临时用地。


七、用地恢复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前30日内,原批准单位应向临时用地申请人下达到期通知。临时用地到期后,申请人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开展土地复垦。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


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临时用地原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土地复垦合格的,由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预存的临时用地复垦费用组织开展土地复垦。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向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含影像资料)。占用耕地超过10亩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交《耕地质量等别评价报告》。


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土地复垦方案等资料,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涉及林地混合地类的,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整体验收。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合格的,应当出具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附件14)。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八、入库备案


自然资源部门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信息录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省厅审核通过后入库备案。仅涉及使用林地的临时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准信息推送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录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入库备案。


临时用地经批准继续使用及延期复垦的,应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更新继续使用信息。


土地复垦验收通过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上传复垦资料,完成临时用地复垦备案,并与国土变更调查做好衔接,及时做好地类变更。


除涉密等特殊项目外,信息系统中没有入库备案信息的,不予认定为临时用地。


九、用地监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日常监管,要定期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扩大使用规模、借临时用地之名行未批先建之实、复垦不及时等问题。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未按期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假借临时用地名义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建设用地报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按违法用地处理。


省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监管,依托临时用地信息系统,运用遥感影像和信息化手段建立检查预警机制,对即将期满或需开展土地复垦、收回等节点进行提前预警,对复垦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强化临时用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省自然资源厅定期对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年度内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市、区),暂停临时用地审批,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报省自然资源厅复核后恢复审批。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规定与本指南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施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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