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各类政府扶持资金等不征税收入要小心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近日,有同学咨询:企业取得各类政府扶持资金,进行税务处理有无风险。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为了支持企业发展,培育规上企业更好的发展,地方政府往往会给企业一定的专项政府扶持资金。
企业取得这些政府扶持资金,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往往作为不征收收入,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可是,将政府扶持资金作为不征收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包括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是不征收收入税务处理的核心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企业应对不征税收入及其支出进行专项、单独的台账管理。当该资金发生费用化支出或购置的资产形成折旧、摊销时,对应的费用额、或资产形成的折旧/摊销额已经用于税前扣除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
各位老师,作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要小心,对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勿忘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