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天津财税法规
zd2xkyij2dva
全文有效
2026-05-19
2026-05-19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6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评协〔2026〕16号  发布时间:2026-05-14   来源: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财政部党组加强财会监督工作部署,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要求,我市将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全部资产评估机构,并对下列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在财政部门新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在2025年度资产评估业务报备专项检查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
  (三)2025年度资产评估报告数量、业务收入等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数据存在显著差异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列入2026年度联合检查或自律检查名单的资产评估机构;
  (五)在日常自律监管、人民法院专业技术评审或投诉举报中发现的,存在未按规定报备资产评估报告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
  (六)需纳入重点检查对象的其他资产评估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将全部资产评估报告通过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进行报备;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是否存在漏报、误报,故意不报、瞒报,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扉页是否带有二维码的报告备案回执;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与业务档案保持一致。
  (三)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存在以资产评估业务涉及保密事项、在法定评估业务中使用其他形式报告替代资产评估报告为由,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等行为。
  (四)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是否已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检查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即日起至5月底,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业务报备自查,形成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模板见附件1)上报市评协。
  (二)抽查核查。市评协将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分析,通过业务报备系统核对自查情况;对需进一步核查的机构结合行业年度自律检查开展现场检查。8月底前,完成抽查核查相关工作。
  (三)限期整改。市评协对机构自查及抽查核查中发现存在报备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9月底前,资产评估机构将整改情况连同整改报告上报市评协。
  (四)自律处理。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不合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市评协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予以自律惩戒,并将业务报备检查工作情况上报中评协。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按时自查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在5月31日前向市评协提交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附件1)及相关统计表(附件2-3)盖章电子版发送至市评协评估管理科邮箱。
  (二)积极配合,认真整改
  被列为抽查核查对象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检查通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及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并做好配合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联系人:巩贺 陈东瑞    23292273
  电子邮箱:pxjgb@tjicpa.org.cn
  附件:
  1.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模板)
  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联络员信息统计表
  3.未录入业务报备系统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统计表
  2026年5月14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资产评估业务报备自查情况报告.doc    
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报备联络员信息统计表.doc    
附件3:未录入业务报备系统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统计表.doc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