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缴所得税。哪些情况属于政策规定的“应付款确实无法偿付”呢?我为你总结了以下4种常见情况:
01
债权人主动放弃债权
世上真有这种好事?还真有。一是债务重组: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换取企业即刻偿还剩余金额。例如:欠对方100万,对方放弃20万,企业只需要马上还80万,企业少还的20万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该转入企业收入交所得税。一是对方主动放弃债权,通常关联企业之间比较常见。公司欠股东1000万,由于亏损严重无法偿还,股东提供书面声明放弃债权,企业将1000万其他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弥补企业的亏损。
02
债权已经过了有效追诉期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这个规定也适用于应收账款。债权人没有实施有效的债权管理,连续超过3年时间没有与债权人进行对账、实施有效追讨,债权人已经不能通过法律诉讼追债,企业就应该将应付款转为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如果债权人每逢年底都与企业对账,一直向企业追债,账龄即使超过3年,企业也有偿债义务,这笔应付款就不属于确实无法偿付。
03
债权人失踪失联了
债权人经营出现异常已经失踪失联了,企业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持续时间超过三年。对方失踪失联期间自然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的债权管理,企业的这笔应付账款就属于确实无法偿付,应该按政策转为应税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04
债权人注销并且未转移债权
很多人误以为债权人注销了就可以不用偿还应付款了,这种理解不对。我就遇到一个案例:债权人已经办理了注销,但是对方在注销的时候,把企业这笔债权作为资产分配给了股东,由股东继续追偿,股东提供债权人的清算文件向企业继续追讨,这笔应付款就不属于“确实无法偿付”。如果债权人注销了,注销时没有将债权进行有效处置和转移,那就属于确实无法偿付了,企业要将应付款转为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通过我的分析你就能理解:企业的应付款是否属于确实无法偿付,要看业务实质,不是看账龄是否超过3年,不是看债权人是否已经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