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税一稽处告〔2026〕**号
**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9006***):
对你公司(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5月27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公司2022年取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92130,发票号码20324253-20324325,44208051-44208150,50337051-50337100,50338376-50338400,58155876-58155890,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锌锭”,金额合计25,962,464.77元,税额合计3,375,120.33元,价税合计29,337,585.1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你公司2022年取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214130,发票号码00200201-00200300,00200351-00200449,50294716-50294800,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电解镍”,金额合计26,505,732.04元,税额合计3,445,745.65元,价税合计29,951,477.69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二)拟处理决定: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拟补缴你公司2022年12月增值税税额6,820,865.98元。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拟补缴你公司2022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341,043.30元。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拟补缴你公司2022年12月教育费附加204,625.98元。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拟补缴你公司2022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136,417.32元。
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二、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拟补缴你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4,844,809.40元。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追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据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会向纳税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纳税人据此可以了解税务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事实,便于纳税人提交证据材料、针对性提出异议意见,税务机关充分复核并采纳纳税人合理陈述申辩意见后,可以依法不作出行政处罚。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细化规定拟对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理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导致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径行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我们认为,该种做法违反法定程序。具体来说: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申辩权。该项权利适用于税务机关作出影响纳税人权益的任何决定,并非仅局限于处罚决定,税务处理决定涉及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款、加收纳税人滞纳金等重要权益,自然属于权利适用范畴。
从正当程序原则来看,正当程序原则核心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与知情权。允许纳税人提前知晓涉案事实、定性理由、法律适用依据及拟作出的不利处理结果,才能让纳税人精准举证、有理有据发表申辩意见,帮助税务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避片面执法、事实认定偏差等问题,兼顾执法程序公正与实体结果公正。
从税务执法来看,不少税务机关,如本案的税务机关、辽宁省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前,会向纳税人作出《税务处理事项通知书》,依法保障了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其他税务机关应当参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