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综合
【注意】这个试用品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
发布时间:2026-05-18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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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在研发过程中邀请一些人员参与对研发品的试用,请问我们公司的试用品是否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所消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感谢您的提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对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行为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贵公司将研发的试用品分发给试用人试用,试用是新产品研发的其中一个环节,试用人是为了上例公司的研发而使用。该试用品所有权属的用途并未发生改变,所以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故试用中所消耗的材料不应作为销售处理并允许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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