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财税法规
67elw3x69b8r
全文有效
2026-05-25
2026-05-25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交纳2026年会费的通知
内注协〔2026〕66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费管理,保障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履职,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会协〔2023〕69号,以下简称《会费管理办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6年会费收交工作的通知》,现就交纳2026年会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费交纳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交纳标准
  根据《会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业务收入在 500 万元(含)以下的,按 2 万元/年/所计算;上年度业务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 20 万元/年/所计算。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会费数额高于其上年业务收入的 0.45%的,按照比较孰低原则,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年度业务收入,即“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管理系统”会所03表附表1第17行次—业务收入合计数。
  (二)执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
  根据《会费管理办法》,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 1500 元标准交纳会费。
  女性个人会员生育当年免交个人会员会费。会计师事务所需向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女性执业会员减免会费,经审核通过后,女性个人会员生育当年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二、会费交纳方式及时间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应按照属地原则,根据2025年12月31日在册执业会员人数,分别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当年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2026年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数据已嵌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会费管理模块,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系统数据交纳会费。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于2026年6月10日前,按照上述标准将会费交纳至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账户, 汇款备注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具体金额,务必核实相关信息后再汇款。汇款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支行
  汇款账户:154034954753
  行号:104191003195
  三、会费票据领取
  内蒙古注协办公室对会计师事务所交纳的会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有效期限内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请各会计师事务所于2026年6月10日前认真填写附件《领取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发送扫描件至指定邮箱nmgzxcw@126.com。
  1、电子会费票据领取方式:仅通过预留手机号码登录微信电子票夹自行领取,无其他线下领取渠道。预留手机号码是接收并下载电子会费票据的唯一方式,请务必确保该号码为本机构长期正常使用且不会更换,避免随意变更影响票据领取。
  2、电子会费票据领取流程:(1)打开小程序:在微信中搜索“电子票夹”小程序并打开。(2)登录操作:选择[手机号注册/登录],输入信息表预留的手机号码完成验证登录。 (3)领取电子会费票据:登录后进入“票夹”页面,即可自行下载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
  联系人:李向慧、邹莉,联系电话:(0471)4192553。
  附件:领取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信息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5月22日
相关附件:
领取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信息表.xls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