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监管案例汇编】收入篇(二十三)
发布时间:2026-05-22   来源:投行研习社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

合同履约完毕后进行价格折让的会计处理问题

已确认收入的合同后续因市场原因发生价格折让,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

A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与销售。20X2年,A公司与客户B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于20X2年交付10,000辆单价为12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合同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根据A公司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相关事实和情况,A公司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价金额可变的安排。当年,A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履约义务并确认12亿元收入,B公司已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但尚未支付货款。20X3年,受到上游新能源电池市场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A公司新推出的换代车型定价下降为10万元/辆。B公司已将采购的5,000辆新能源汽车投入运营,对于尚未投入使用的5,000辆新能源车,B公司向A公司申请折扣降价,A公司同意了B公司申请。

会计处理上,A公司认为上述价格折让是公司与客户就已确认的应收账款重新协商还款金额,属于债务重组,因此根据债务重组准则将相关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并将其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以下简称《会计类第5号》),公司履约完毕、确认应收款项并按规定恰当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后,再与客户约定调减合同对价,导致已确认的应收款项余额减少的情形下,若合同对价减让与公司转让商品等具体履约活动相关(例如因附有销售退回条款、履约瑕疵、合同标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原因调减合同对价),或合同对价减让符合行业惯例或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应进一步结合合同具体约定将其作为销售合同变更或可变对价重新估计进行会计处理。若双方因履约活动之外的原因调整合同对价,且相关合同对价减让符合债务重组定义,则应作为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A公司基于新能源汽车市场价格波动与B公司约定折扣降价,属于《会计类第5号》中“合同对价减让与公司转让商品等具体履约活动相关”的情形之一,相关合同对价减让不符合债务重组定义,因此A公司不应将其作为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考虑到销售合同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A公司不存在提供价格折让的习惯做法,该部分折让不属于可变对价。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公司应结合合同具体约定,将价格折让作为销售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调整发生价格折让当期的收入,相关影响属于经常性损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6期,总第30期)

图片

 

未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

如何对已移交但尚未摊销完毕的污水处理厂经营权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

A公司开展的PPP业务包括某污水处理厂项目,该污水处理厂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A公司在项目运营期内有权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并已相应确认特许经营权对应的无形资产。根据项目协议,该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至20X2年到期。20X0年,A公司根据国家环保要求对项目进行提标改造,与政府方约定所需资金全部由A公司筹措承担,后续A公司可通过协商延长经营年限至20X5年的方式补偿改造工程追加的投资。项目提标改造后,政府方与A公司就提标改造效果存在争议。20X2年末,政府方通知A公司停止污水处理厂运营,相关运营资产已被政府接管,但补偿金额尚未最终确定。

会计处理上,A公司以经营年限延长至20X5年为基础确定特许经营期并对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摊销,20X2年末,该无形资产尚存在1亿元余额。A公司未对该无形资产计提减值

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收入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例中,20X0年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后,A公司与政府方就提标改造效果存在争议,A公司应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相关规定,在各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需要对相关无形资产计提减值。20X2年末,污水处理项目相关运营资产已被政府接收,该资源已经不能被A公司控制。因此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不再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A公司应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对相关无形资产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5年第6期,总第30期)

图片

关于履约义务的识别问题

1.案例背景

A公司主要开展数字化技术服务,其中一项业务为通过云平台为客户提供云资源代充值业务。该模式下,A公司根据客户的系统部署及确定的使用方案,在云平台为客户提供资源开通与运行服务。实际执行中,部分客户要求A公司在云资源代充值服务之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如系统部署、接口调试、数据对接等),相关服务结算时,采用将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与提供给客户的云资源充值优惠额度抵减的方式。例如,平台给予A公司10%的返佣,而A公司给予甲客户5%的优惠充值额度。甲客户支付A公司100元充值费,A公司需为甲客户在云平台账户充值105元。同时,A公司技术服务费定价15元,则扣除A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费用后,最终为甲客户云平台账户充值90元。A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云资源代充值服务与技术服务在同一合同中进行约定,且费用统一结算,因此两项服务构成重大依赖,应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

2.问题

A公司关于履约义务的判断是否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一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商品的组合)的承诺。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本案例中,从商品层面看,A公司两项服务云资源代充值服务以及技术服务可由A公司单独提供,也可视客户需求等情况一并提供。客户能够分别从云资源代充值服务和技术服务中单独获益,表明合同中各项服务本身具有独立使用价值,能够明确区分。从合同层面看,A公司提供的云资源代充值服务为帮助客户实现在云平台的资源使用,并不对已完成的技术服务结果进行重大修改或定制,A公司亦未提供重大整合服务将上述两项服务整合为组合产出,在不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下,A公司仍可独立履行云资源代充值服务义务,表明两项服务之间不存在高度关联性。综上,A公司将云资源代充值服务和技术服务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的判断不恰当。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