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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的两个小例子
发布时间:2026-05-22   来源:严颖言税 作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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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美国人约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9年起被派往中国子公司工作,2019年至2024年每年在华居住均满183天且单次离境均不超过30天。

2025年:约翰全年在华居住满183天,8月回美国休假45天。当年取得中国公司支付的境内工资和美国母公司支付的境外工资。2026年:约翰全年在华居住满183天,无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当年取得的收入与2025年相同。

分析约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以及应就哪些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第一,居民身份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为居民个人。约翰2025年和2026年在华居住均满183天,因此这两个年度均属于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

第二,2025年纳税义务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约翰2025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此前六年(2019年至2024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因此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2026年纳税义务分析。

此前六年2020年至2025年,根据规定,此前六年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约翰2025年离境超过30天,因此,约翰2026年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美国人John(约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家庭和主要经济利益均在美国。2025年,John因项目需要,于3月1日至4月30日(共61天)在中国境内某外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期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61天(不足183天且不超过90天)。2025年度,在中国工作期间,John取得以下各项所得:

    1.由美国母公司支付工资薪金(对应其在华工作部分)15万元。

    2.John在美国通过网络远程指导中国境内一家企业完成技术咨询,取得该企业支付的咨询费8万元。

    3.John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某上市公司股票卖出,取得转让所得10万元。

    4.John将美国的一处房产出租给中国公民李某,李某在美国留学期间居住使用,John取得租金折合人民币12万元。

    问题:判断John取得的上述所得中,哪些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第1项美国母公司支付工资,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期间取得的工资,无论谁支付,均属于境内所得。但John在华居住不超过90天,该项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境内机构负担的部分可免税。

    第2项(远程指导咨询费):劳务发生地在美国(远程),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因此不属于境内所得。

    第3项(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股票)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

    第4项(美国房产租金):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但承租人在美国使用,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使用”,因此不属于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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