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相关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否应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案例:
A公司20X7年以1,500万元购买某项知识产权并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根据税法规定,A公司知识产权购买成本可在从购买日起的五年内均摊税前扣除。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时不予摊销,但计税时其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造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截至20X7年底,A公司上述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500万元,计税基础为1,200万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在编制20X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确认无形资产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原因为,A公司认为该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不确定,即使未来通过减值或处置转回,但对转回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不确定,不满足“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负债确认条件。同时,A公司在报表中确认了预计未来2年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可弥补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00万元。
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
本案例中,首先应考虑A公司未确认无形资产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相关规定,“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由此,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属于递延所得税豁免确认情形,公司应当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此基础上,应考虑A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恰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相关规定,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案例中,A公司在考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限额时,对于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仅考虑了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鉴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A公司应当同时考虑未来期间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4期,总第22期)
关于股份支付相关递延所得税核算问题
1.案例背景
20X2年2月,K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向高管和核心员工授予股票期权,有关激励计划等待期为2年。等待期内,公司未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抵扣金额进行估计,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X4年2月,该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届满,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行权,K公司根据未行权数量、当日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当期一次性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问题
K公司于等待期届满后,一次性确认未行权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做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具体分析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于附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不得税前抵扣,待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行权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案例中,K公司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日,合理估计预计行权数量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等待期届满员工自愿放弃行权的部分,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