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税稽一罚〔2026〕5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山东通广物流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6,987,681.62
处罚日期 2026-05-09
违法事实 经拨打你单位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经对注册地址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已在2025年3月12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
经查询你单位工商银行3803028209200413868账户资金流水,你单位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共从青岛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取得物流企业扶持资金27639677元(其中2020年6903132元,2021年20736545元)。
你单位2020年开具运费发票金额合计472359560.12元,与你单位2020年度增值税申报表申报金额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金额一致,在你单位2020年度、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未发现你单位申报从青岛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取得物流企业扶持资金27639677元的收入。
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6987681.6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